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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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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则就肯定是一项抽象的规则。但是,由于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而且每个个人也都可以根据自己独特的指纹得到识别,所以这样一项逻辑意义上的抽象规则实际上只能适用于一个可以被确认的个人。所谓“抽象的”,其含义可见之于一项经典的法律程式之中:规则必须适用于未知其数的未来情势。①正是在这里,法律理论发现,我们必须明确承认我们对于特定情势所具有的那种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ignorance),尽管我们希望那些了解这些特定情势的人能够利用它们。



①从一般的角度来看,这个观念早在18世纪的英语文献中就已经出现了,尤其得到了WilliamPaley的阐释;他在其所著PrinciplesofMoralandPoliticalPhilosophy(1785;newed。London;1824);p。384中指出:“在制定一般性法律的时候……并不会预见到谁会受到这些法律的影响”;后来,C。K。Allen又以一种现代形式阐发了这个观念(LawintheMaking;6thed。;London;1958;p367):“一项法律规则,就像所有其他的规则一样,旨在对属于同一种类的无数事例确立一种普遍的阐释。”这个观念在我们于上文(第6章注释'24')所论及的那场发生在欧洲大陆(主要是在德国)的讨论中,得到了最为系统的阐释;这场讨论的论题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与纯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区别。此外,在德国,这个观念似乎还经由HermannSchulze的努力得到了确立,请参见他的DasPreussischeStaatrecht(Leipzig;1877);VolⅡ;p。209:“如果法律规则只是作为不可预见之情势的某种逻辑表示,那么,(它只需具有)一般的特征也就足够了。”(亦请参见上引书第205页中有关早些时候出版的相关论著的参考书目。)有关此后出版的论著,尤请参见ErnstSeligmann;DerBegriffdesGesetzesimmateriellenundformellenSinn(Berlin;1886),p。63:“事实上,实体法是法律的实质性组成部分,它是抽象的,并且是对不可预见之情势的规定。”M。Planiol;TraitéélémentairedeDroitCivil(12thed。;1937);p。69:“法律永远都是根据无数行为和事实而制定的……它是对于某种出现了无数次的固定的行为方式的强制性规定。”Z。Giaetti;Die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desSchweizerischenBundesgerichts(Zürich;1933);p。99:“抽象地说,一项法律规则乃是对不确定的人和不确定的情形所作的规定”;又参见该论者的AllgemeneLehredesrechtsstaatlichenVerwaltungsrechts(Zürich;1960);p。5:“国家行政机构的义务是同一般且抽象的法律规则勾连在一起的,而这种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不确定的人和不确定的情形,而不对某种特定的情形作具体的规定,也不针对某个特定的人……。”W。Burckhardt;EinführungindieRechtswissenschaft(2nded。;Züirich;1948);p。200:“法律所规定的个人的义务(相对于公务员的义务)必须是事先对某种不确定的可能性情况的规定。”H。Kelsen;ReineRechtslehre(2nded。;Vienna;1960);pp。362…3:“如果某种规范……适用于不确定的同一种情形,那么一般来说,它便属于一种法律规范,而且从这层关系上看,它和抽象的概念相类似。”DonatoDonati;‘‘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并重印于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vol。Ⅱ),单行本的第11页:Questagenrealitádeveintendersi;nongiánelsenso;semplcamente;dinpluralitá;mainquelle;invece;diuniversalitámandogenerale;inaltretermini;sarebbe;nongiáquellecheconcerneunapluralitádipersoneodiazioni;valeadire:nonquellocheconcerneunnumerodipersoneodiazionidetermnatoodeterminabile;maquellocheconcerneunnumerodipersoneoazioniindeterminatoeindeterminabile。



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正当行为规则之所以采取指涉未知其数的未来情势的形式,实是与那些业已通过一般化过程的规则所具有的某些其他特征紧密相关的,而这些特征包括:一、在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行动的意义上讲,它们几乎全都是否定性的规则(negativerules);①二、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的行动,其目的乃在于对可以确认的领域提供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每个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②三、某项特定的规则是否具有这种特征,能够用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对其进行检测而获知。我们将努力表明,所有上述特征都是那些构成自生自发秩序之基础的正当行为规则所必须具备的特征,但是它们却并不适用于那些构成公法的组织规则。③



①法律所具备的所有这些狭义上的属性,都已在欧洲大陆有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与纯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区别的广泛讨论中得到了阐释,但是这些属性却往往被错误地视作是评断“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任选其一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标准。参见p。Laband;StaatsrechtdesdeutschenReiches(5thed。;Tübingen;1911…14);Ⅱ;pp。54…6;E。Seligmann;DerBegriffdesGesetzesimmateriellenundformellenSinn(Berlin;1886);A。Haenel;StudienZurndeutschenStaatsrecht;volⅡ:Gesetzimformellenundmateriellensinne(Leipzig;1888);L。Duguit;Traitédedroitconstitutionel(2nded。;Paris;1921);R。CarrédeMalberg;LaLoi:Expressiondelavolontégénérale(Paris;1931);andDonatoDonait;“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重印于该作者的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有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的最有名的定义,很可能是GeorgJellinek给出的定义。参见他所著的GesetzundVerordnung(Freiburg;1887);p。240:



HateinGesetZdennachstenZweck;dieSpharederfreienTatigkeitenvonPersonlichkeitengegeneinanderabzugrenzen;istesdersozialenSchrankenziehunghalbererlassen;soenthaltesAnordnungeneinesRechtssatzes;istdaheraucheinGesetzimmateriellenSinn;hatesjedocheinenanderenZweck;soisteskeinmaterielles;sondernnureinformellesGesetz;dasseinenInhaltnachalsAnordnungeinesVerwaltungsaktes;oderalseinRechtsspruchsichcharakterisiert。



②除了参见本章开篇所征引的p。Vinogradoff的文字以外,尤请参见F。V。vonSaVigny;SystemdesheutigenRö;mischenRechts;vol。Ⅰ(Berlin;1840);pp。331…2:



SollennuminsolcherBeruhrungfreieWesennebeneinanderbestehen;sichgegenseitigfordernd;nichthemmend;inihrerEntwicklung;soistdiesesnurmoglichdurchAnerkennungeinerunsichtbarenGrenze;innerhalbwelcherdasDasein;unddieWirksamkeitjedeseinzelneneinensichern;freienRaumgewinne。DieRegel;wodurchjeneGrenzeunddurchdiedieserfreieRaumbestimmtwird;istdasRecht。



亦请参见p。Laband;DasStaatsrechtdesDeutschenReiches(4thed。;Tübingen;1901);vol。Ⅱ;p。64;在这里,他认为国家的任务“是通过人类共同生活中个人自由交往而产生的限制和界限来确定的”。J。C。Carter;Law;ItsOrigin;Growth;andFunction(NewYorkandLondon;1907);pp。133…4:“以这种方式形成并得到实施的习俗成了法律的起源。这种限制措施所具有的直接而必然的倾向就是搞清楚个人行动的界限,其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行事,而不会招致他人的反对。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法律功能的最早且最简单的形式。”J。Salmond;Jurisprudence(10thed。byG。Williams;London;1947);p。62:“正义的规则根据人类普遍利益所设定的限制来决定个人自由的领域。在正义的规则按照这样的方式为每个人确定的自由领域的范围内,个人可以自由地根据智慧之箴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H。Lévv…Ullman;LaDéfinitiondudroirt(Paris;1917);p。165:“我们是这样定义法律的:它乃是人或群体愿意做的和不愿意做的事情的界限,而在这一界限内,他或他们既不会受到谴责和拘禁,也不会受到强制性牵连。”DanatoDonati;“Icaratteridellaleggeinsensomateriale”;RivistadiDirittoPublico;1911并重印于他的ScrittidiDirittoPublico(Padua;1961);vol。Ⅱ,该文的单行本的第23页:



Lafunzionedeldirrittoeinfattisorgeesiesplicaperladeliminazionedellediversesferespettantiaciascunconsociato。Lasoeietáumanasitransformadesocietáanarchicainsocietáordinataperquesto;cheintervieneunavolontáordinatriceadeterminarelacerchiadell'attidtádiciascuno:dell'attivitálecitaedell'attivitádoverosa。



③AdamSmith;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London;1801);PartVI;sect。Ⅱ;introd。Vol。Ⅱ;p。58:



每个国家或共同体的智慧;都在竭尽全力运用社会的力量去约束那些受制于权力机构的人,使他们不致伤害彼此或干扰彼此的幸福。这种智慧为达到这个目的而确立的规则,构成了每个特定国家的私法和刑法。



实际上,所有正当行为规则都是否定性的,当然这是在它们通常不向任何个人施加肯定性的义务(positiveduties)的意义上所言的,除非个人因自己的行动而承担了这样的义务。论者们一再强调这项特征,而且每次都像是一种新发现似的,但是却鲜有论者对这项特征做过系统的探究。①这一特征适用于绝大多数行为规则,但也不是没有例外;例如,家庭法中的某些规定就对行为人施加了某些义务(比如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并非源出于一种刻意的行动,而是源出于个人在其无力控制的各种情势下而被置于其间的那种位置。此外,还有一些更为罕见的情形,其间,根据正当行为规则,一个人因各种情势而被认为与某些其他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亲密关系之中,并因此而对他们负有一项特别具体的义务。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英国普通法当中似乎只有一种这样的事例,亦即公海遇险救助的事例。②当然,现代立法趋向于走得更远,而且在某些国家中,现代立法甚至还施加了肯定性作为的义务(positivedutiesofaction),即要求一个特定的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保护他人的生命③。将来,立法也许还会朝着这个方向做进一步的拓展,但是这类肯定性义务仍可能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要用一般性规则来明确规定具体由谁去承担这样一项义务,无疑是十分困难的。无论如何,从当前的情势来看,要求采取肯定性行动的正当行为规则仍属罕见的例外情形,它们仅适用于这样一些场合,其间,一些偶然性因素会暂时使人们与某些其他人发生紧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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