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3-07-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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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子其心理能量尚可能主动地通过转移到情欲生活中而得到舒通缓和,而一个女子则是从社会到私生活中都发生了全面的根本性的退却。这大致可从一个方面说明为什么在湘西,女性变态的人数要比男性多且普遍的原因。
其二,在所谓“两性开化的湘西性世界”中,性自由通常只是男人的性自由。这是因为在近代社会环境下的湘西,一方面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传统习俗中女子恋爱自由(婚前)的风尚被儒家文化伦理道德中有关女子贞洁观念冲击、取代而失却,这固然是近代社会变革的成绩;另一方面,近代湘西时局动荡,武力干戈间或不断,军人成为地方整个的统治者。军人因职务关系,时常离开家庭外出,在外面取得对于妇女的经验,使女子贞洁道德观念增强,以维持他的性的独占情绪与事实。
所以,在湘西,“本地认为最丑的事无过于女子不贞,男子听妇女有外遇。否则的话,纵然是毫无关系的旁人亦可将这女子捉来光身游街,表示与众共弃”(《凤凰》),严重一点的,还可由族人按古老规矩将这女子“沉潭”(《巧秀与冬生》)。
女子中有自主追求性爱自由,大胆表白,说出自己的感受的,但这些女子在沈从文的作品中往往是以妓女的身份出现(如《白河流域的几个码头》、《辰河小船上的水手》、《一个多情水手与一个多情妇人》、《桃源与沅州》、《鸭窠围的夜》),她们是妓女,也只能是妓女了,要么就是女匪(如《女难》、《一个大王》),而一个“良家女子”是不应当主动表达自己的,更不应主动追求“性爱自由”。在这方面,沈从文自己也承认“地方习惯是女子在性行为方面的极端压制,成为最高的道德”(《凤凰》)。
所以,人们从妓女、水手、土匪(如弁目)等人的性爱生活中看到生命的“自然”与“力量”、“美”与“善”,但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湘西性爱生活吗?能代表湘西真实的大众人生吗?在近代湘西,倒是充满了女子如牛羊、猪狗而被掳、被掠、被奸污的事实。如“弁目”(《一个大王》)当山大王时,“烧房子、杀人……”是常事,在原版作品中,“……”省略部分赫然还有一句“奸淫妇女”;《上城里来的人》中,尽管作品的背景有所虚化,但仍可见到一支或军或匪的部队在(湘西)乡下奸淫掳掠的情形:“他们有刀,枪,小手枪,小手榴弹,他们是这样多,衣服一色。”他们抢掠了牛、羊、财物以后就轮到妇人们了,妇人也“如牛羊一样,被另外编成一队”,他们指着谁“说声‘来!’我们就过去一个”,无论大表嫂、“我”还是未出嫁的大表妹子,都无一幸免。《凤凰》中举到一个例子,旅长刘俊卿,夫人为一女子学校毕业,平时感情极好,但因夫人在校时一个女同学与她通信时说了一句语近男子的话,“嫁了人你就把我忘了”,遂引起刘怀疑,且在不问清事实的基础上就了结了夫人一条性命。这类悲剧在湘西常有。而“多数人只觉得死者可怜,因误会得到这样结果,可并不觉得军官行为成为问题。倘若女人当真过去一时还有一个情人,那这种处置,在当地人看来,简直是英雄所为了”。《凤凰》中还举有一例,某女子因对其小叔“有心”不遂,违背了古老法规,结果在一个特别仪式上引颈受戮,而众人“默然”,皆以为这种处罚是天经地义之行为。
如此森严和残暴地对于女子的掳取和控制,以至于沈从文自己也不能不感叹:“类乎这种事情还很多,都是浪漫与严肃、美丽与残忍,爱与怨交缚不可分。”(《凤凰》)
女子所受压制既是如此严酷,则势必造成女子的精神压力,这压力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缓解办法的话,则容易转为病态。加上地方宗教、万物有灵,个人在性方面的压抑情绪与宗教情绪交缚混同,便容易产生人神错综的一种变态形式——落洞。“凡属落洞的女子,必眼睛光亮,性情纯和,聪明而美丽。平时贞静自处,情感热烈而不外露,转多幻想。间或出门,即以为某一时无意中从某处洞穴旁经过,为洞神一瞥见到,欢喜了她。因此更加爱独处,爱静坐,爱清洁,有时且会自言自语,常以为那个洞神之驾云乘虹前来看她。……等到家中人注意到这件事深为忧虑时,或正是病人在变态情绪中恋爱最为满足时。”(《凤凰》)
蛊婆的产生,也无不与社会中对女子的压力有关。放蛊多与仇怨有关,仇怨又多与男女事有关。换言之,在新欢旧爱得失之际,蛊可以应用作争夺工具或报复工具。蛊婆多“年老而穷,怨愤郁结,取报复形式方能排泄感情,故蛊婆所为,即近于报复”(《凤凰》)。年老而穷,失宠于男子,故怨愤郁结,取报复手段。报复的对象亦多为男子,典籍或民间传说中蛊婆多为丧夫之妇。如果深究蛊妇之现象何以能留传千年,或应与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历史事实有关。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结束了女性盘踞社会要职的历史,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对妇女的“一夫”而对男人的“多妻”,男人们可以妻妾成群。虽然湘西由于生存条件险恶,须“男女并作”方可维系最简单生活,但并不妨碍婚姻之主动权在男子手中,男尊女卑的观念仍十分明显。如此不可更改的社会事实,女人惟一能做的只是“勉力巩固自己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承认男子的领导,小心翼翼地取悦于男子,避免‘始乱终弃’的潜在危机的随时发生,于是包括药物在内的媚术(巫术)应运而生,这便是‘蛊妇’存在的主要原因”,而一旦“媚术”不成,或因年老,或因为穷,最终失宠于男子,便转“媚术”为“报复”也是可以想见的了。
三
既然变态人格是人的心理与行为的异常或病态表现,那么就应当在弄清变态心理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和机理的基础上对其实施疗治。在西方社会,出现了许多有关变态人格治疗的尝试,如弗洛伊德的“分析疗治法”和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的“患者中心疗法”。前者意在通过自由联想,梦的分析、转移和移情、阐释和自我了解使病人自己意识到其无意识的症结所在,产生意识层次的领悟(insight),使病人了解症状的真实含义,便可使症状消失;后者则依靠患者进行自我探索、内省,发现和判断自我价值,调动自己的潜能,认识自己的问题,改变自己的症状。咨询者和治疗者只需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创设良好的心理气氛,给病人以无条件关怀,对病人的病情表示理解,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治疗成功的关键不在治疗技巧而在于治疗者对患者的态度。不管这些方法是否得当和奏效,但都显示了西方学者及社会对病态人格的一种基本态度以及缓解和减少这种病症的努力。
作为沈从文,在表现变态人格的怪异荒诞之余,不可能不在内心产生对这种事象的反思、自省和追问,并在其作品中包蕴严肃、庄重的人生思考。
变态心理主体大多为弱势人群,在主流文化和历史规律面前,个体心理的“硬伤”往往会使之陷于尴尬境地。如蛊婆,往往为村人回避、厌恶,人们敬而远之,唾而骂之,严重一点的则驱而赶之。如沈从文述:“但某一时若迫不得已使同街孩子致死,或城中孩子因受蛊死去,好事者激起公愤,必把这个妇人捉去,放在大六月天酷日下晒太阳,名为‘晒草蛊’(生死概由天论)。或用别的更残忍方法惩治。这事官方从不过问。即或这妇人在私刑中死去,也不过问。”(《凤凰》)
可以见出,在湘西民族地区,社会缺乏对变态人格的疗治,相反,按传统习俗,社会倒加重了这种变态心理的发展,致使这类人的病症进一步加深,终不能自拔。她们到后来真的相信自己有致人于死的魔力,并以放蛊作为矫正心理、导泄郁情的良方。故一些蛊婆在遭到“晒草蛊”的惩处时,在烈日炙射下,面对围观者,反以为获得了一种“表现自我”的机遇和弥合心灵隐痛、排遣郁情的类似于受虐狂的心理上的快感,有板有眼地“招供出有多少魔力,施行过多少次,某时在某处蛊死谁,某地方某大树自焚也是她做的。在招供中且俨然得到了一种满足的快乐”(《凤凰》)。
再如人们对落洞女子的态度。一个女子之会把恋爱对象转移到神,是因为她在人间得不到爱,而如果人们想法让她感受到人间的爱,她又怎么会死死执迷于神之爱呢?因而沈从文尝试提出了他的办法即让这女子结婚,过一种正常的婚姻生活,则必然可以把女子从这可怜生活中救出。“可是照习惯这种为神所眷顾的女子,是无人愿意接回家中作媳妇的。家中人更想不到结婚是一种最好的法术和药物。因此末了终是一死”(《凤凰》)。
沈从文以其惯有的散淡的文字叙述了湘西三类同源异流的女性变态人格的生存状态和人生境遇,文章没有严密的结构,也没有巧设的情节,不惊艳,不跌宕,与其说这是一部“艺术创作”,倒不如说这是一部真实的对于湘西社会的“历史的记录”。它提出了许多我们生活中存在却未曾被我们认识和认真反思的东西,诸如变态人格的历史文化致因问题、变态人格之于人性的摧残问题、变态人格命运的多重性问题、对变态人格的态度与疗治问题,以及文学作品应如何承载文化反思和生命自由的道德问题……一部《凤凰》,透过作者散淡的文字,我们看到了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沉重和痼疾,也看到了一颗鲜活跳动的充满人文精神和人类关怀的“人类的良心”。
注释:
〔1〕〔2〕〔3〕(美)托玛斯大林·A·巴斯之语。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6、96页。
没有爱,也没有尊严的世界
——重看《男人的一半是女人》及其评论的局限
? 吴 炫
一、非文学性争议
张贤亮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代表作之一是《男人的一半是女人》。这部作品当时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一是在于张贤亮写到了性,二是在于写到了男主人公对女主人公的离异等问题。一个道德感和身体虚弱感相当强的民族,是不大忍心看到这些东西的,尤其是经过了十几年不能谈性的道德教育之后。但是我想说的是,这种争议之所以过去或不了了之,就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是文学性争议,大家讨论的不是文学问题,而是道德问题。所以中国的“文以载道”是必然的,而中国的文学评论很大程度上是不那么文学的评论,也似乎是必然的。其中关键在于:文学道德不等于我们现实中的道德,而在于作家如何理解并表现道德。例如纳博科夫的《洛丽塔》在现实道德上是大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