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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炎黄春秋200909-第17章

小说: 炎黄春秋200909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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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 
  赴台之前,我在高校从事中国现代历史的教学与科研工作20多年,知道台湾50年代成功地进行过土地改革,从根本上稳定了台湾局势,并对台湾经济起飞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对其了解不多、不具体,并存在许多疑问,因而有进一步探究的愿望。这样,抵台之后,我便利用和亲人团聚、畅叙情谊之余,赴有关研究机构、图书馆和农家进行查询、采访和观察,历时三个月。 
  我首先访问的是台湾地政研究所。这是台湾一所研究土地问题、推进土地政策、发展地政教育的最高学府。它1940年创办于重庆,招收大学毕业生,修业及研究期限二年。1963年在台湾恢复招生。1964年与中兴大学合作办理硕士班,1968年起改与政治大学合作,1981年起增设博士班。其创办人肖铮,曾为国民党六届中常委,经济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赴台后一直参与指导土地改革运动,被人尊称为“台湾土地改革之父”。我去拜访时,他已85岁高龄,可依然坚持到研究所上班。他热情接待了我,送了我几本他自己撰写的大部头著作,后又委托政治大学一位教授陪同我在所里考察。按肖老嘱咐,研究所的同仁为我取来了所内出版的两套杂志:《土地与人》、《地政论坛》;有些无法提供的资料,则帮助我在所内复印。以后,我凭“通行证”十余次赴台北图书馆查阅相关书刊并予以复印。在此基础上,再加本人平日和亲人、同乡前辈的零星交谈以及赴农家的观察,对于台湾50年代的土地改革获得了一些新的认识。 
  通常所说的台湾土地改革,实际讲的只是农村土地关系的变革,即仅仅是“农地改革”。严格地说,台湾的土地改革包括三个过程,一是农地改革——改革农村的封建土地制度,二是市地改革——改革城市的土地关系,三是土地重划——在更高阶段上的土地关系改革。如果说其50年代的农地改革是成功的,那么,市地改革和土地重划则问题多多。 
  (一)国民党50年代为什么能在台湾进行农地改革? 
  一是在大陆的惨败,使其领悟到解决土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国民党历来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在大陆的数十年间,对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纲领和“耕者有其田”口号,除为数不多的学人作过些学理的探讨,个别地区搞过点小型试验之外,在其领导层少有问津者。败退台湾之后,之所以取断然措施实行土改,可说是形势使然——既系被迫而为,也是顺应之举。 
  这时,国民党上层除个别人士外,较为普遍地清醒了起来,认识到在大陆的溃败不只是军事上的失败,更是政治上的失败,尤其是在农民政策和土地政策上的失败。用陈诚的话说就是,共产党不仅“巧妙地欺骗了学生”,还“成功地利用了农民”。就是说根本的问题在于,共产党发动农民搞了土改,而国民党拒绝土改。有的更以中国历史上治乱兴替的严酷事实为训,呼吁当局以史为鉴,面对现实,抓紧推行土改。注’美国学者也注意到,“40年代末,台湾政界人士从中国大陆所得到的教训是不少的。……许多人认为国民党政府与大陆对抗失败的原因是,国民党政府从未进行过全面的土地改革。”在国民党高层中,陈诚是少数几个清醒最早、决心最大者之一。上个世纪50年代台湾的农地改革,就一直为他所主持。 
  二是台湾尖锐的社会矛盾,使其深感解决土地问题的迫切性。 
  “四十年代末的台湾几乎山穷水尽,一筹莫展。”注。陈诚写道:“时大陆局势日益恶化,台湾人心浮动,经济混乱,社会不安,随时有发生变乱之虞”;尤其是“农村不安现象,已极显著。大有‘一夫夜呼,乱者四应’之势”。他以为,求安定的根本之计在于解决民生问题,实行土地改革。当时的台湾地租极高,高利贷横行,佃农几无佃权,加上其他役使,这“重重压榨,几使佃农生活陷于绝境”。注‘肖铮后来回顾说,当时“地主与佃农间不断发生纠纷,彼此利害冲突日趋严重,在农村中已造成普遍不安之现象。如不予遏制,势将危及社会之安定。” 
  当时还面临一个尖锐的实际问题:国民党军政人员及随同来台者为数众多,使台湾人口猛增200余万,达1/3,粮食供给问题由此十分突出;若靠进口,由于财政拮据,显然无力支付;因而只能靠调整土地关系,发展农业生产。 
  农地改革有什么好处?有位学者用外国人的话作出回答:“对真正的农民有经济上的好处。对国民党有政治上的好处。”他本人更认为,这既是“防堵中共的‘土改’攻势的应急之需”,也是“拯救危机、保卫台湾的必行政策”。 
  三是与台湾的土地没有瓜葛,为其消除了解决台湾土地问题的阻力。 
  国民党官员在大陆,本人就多系地主,对于土地改革的鼓吹和试验,多持反对态度;被扫地出门来到台湾,则一概已无尺寸之地,因而对台湾的农地改革能持较为超脱的态度。诚如外国学者所言:“因为迁台的政府与当地精英没有什么渊源,乃用以放手施行”。注’在台湾常有人打趣:“台湾的土地改革是大陆人慷他人之慨”。注0正因为有此一层,国民党当局在作出这一决策时就不会感觉特别困难,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果断。 
  四是国际的影响和压力,向其展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出路和前景。 
  农地改革从法国大革命以来推行了近200年,战后则几成时代潮流。尤其日本,战后在美国占领下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从1946-1950年内使所有的佃农都变成自耕农,以往盛行的不在地主的土地制度被清扫一空,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拯救了面临崩溃的经济。这为台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台湾从抛弃转为利用,对其土改不断施加影响,透过头面人物予以督促;并通过美援机构农复会提供专家、顾问、资金等援助。当时农复会的主持人蒋梦麟对台湾土改的决策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台湾农地改革的进程 
  台湾农地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耕地三七五减租 
  1949年4月公布《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实行“耕地三七五减租”。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为减租,二为护佃。即一方面将租率限制在接近平均利润率的水平上,最高租额不得超过375%;另一重要方面是保障佃权,实行书面契约,规定最短租期为6年,限制撤佃退耕。具体说就是:以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为准,限定农地地租额,其约定超过者应减,不及者依其约定。所谓“主要作物”,指当地最为普遍的作物。所谓“正产品”指作物的主要产品,水田为稻谷,旱田为甘薯。所谓“全年收获量”,系各地斟酌实际情形报省核定的单位面积产量。4月至8月完成换约手续,随即举行大规模的实地检查,以纠正错误,取缔违法事件。1950年6月公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为之作出各项明确规定,借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示业佃关系之公平合理,是年还进行了地目等则的调整。1951年3月建立“耕地三七五减租”督导制度,分区派官督察辅导,防止业佃纠纷。1952年全省普遍成立县市与乡镇的耕地租佃委员会,由地主、佃农及自耕农按民主方式分别选出代表组成,共同处理有关租佃事宜。 
  作为农地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耕地三七五减租”的实质就是全面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租佃关系,变封建租佃制为自由契约的租佃制。有人认为,称之为“三七五减租”名实不符,确切的名称应为“租佃关系改革”。我以为,叫“三七五减租”突出“减租”也有道理,因为租额问题是业佃双方利益的集结点,租佃纠纷(如撤佃等)多由此引起;最令业佃关注的也是减租问题。还有人认为,与历史上所提的“二五减租”比,“三七五减租”并不确切。因为“三七五”是地主所得的比率,即最高租率,实际是限租;“二五”才是租额减收的比率,称之为减租才名副其实。这有道理。不过,“三七五减租”跟原租率比也是减少了,所以名之为“减租”也过得去。 
  按375%的租率限租,租额是低了,还是高了?这不能一概而论。德国土地改革倡导者达马熙克曾说过,“375%的地租实在太高了”。例如,日本战前的地租平均为32%,战后农地改革中则限制为25%。但他接着说,“这也许是中国的特殊情形”。注0的确如此。台湾之所以采取375%这种较高的租率,究其原因,一是从历史上看,中国历来租额偏高。历史上发动租佃关系改革的口号是“二五减租”,这样在对半租的基础上地主所得便是375%。而实际流行的却常常是二八租(佃二业八),经二五减租,地主所得则是60%,远高于37。5%。二从现实上看,当时的台湾封建关系在农村居统治地位,地主阶级握有政治和经济垄断权,加上高利贷横行,地租水平一直居高难下:全省平均为568%,其中,台中县竟高达590%。三从政治上考虑,为了缓和业佃矛盾,稳定农村秩序,既要改善广大佃农的地位,又要兼顾地主的生活,惟有采取调和折中的办法,这就使提高者不急剧跃升,下降者又不骤然猛降。这样以尽管较高、但确已降低的375%为限,就可谓适得其中。 
  还有个技术性问题,在市场发育不全,难以颁行法定地价的条件下,地租只能按耕地正产物的年收获量计算。这就需要确定一个划一的标准收获量,若按实际收获量计算则将导致无休止的纷争,由此就需要拥有完备的地籍资料。台湾从日据时代起有地政工作的基础,有按不同等则土地确定标准收获量的传统,是以“耕地三七五减租”得以顺利推行。 
  通过“耕地三七五减租”,地租额虽然仍较高,但一是佃农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耕作与经营收入,生活有保障,且有积蓄,用以维持和扩大再生产。二是维护了佃权,保障了佃农自由耕作的条件。三是计算地租额的标准产量固定,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地租率实际就在不断下降,从而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统计表明,从1949年至1951年,农业生产的单位生产量与总产量平均增加25%以上;佃农收入平均增加30%;与此同时,地价亦下跌,1949年12月与1948年12月相比,水田平均跌19。4%,旱田平均跌42。3%;加上农村社会日趋安定与繁荣,就为农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打下了基础。但是,在“耕地三七五减租”执行中,也有不少问题存在,尤其是地主因减租而撤佃升租事件“层出不穷”,“事态相当严重”。 
   
  二、公地放领 
   
  这是从台湾情况出发的一种特殊安排。公地来自于没收日据时期的总督府所有地、军事用地、日人移民持有地、社团有地等,共计18万甲,占全省耕地21%。在日据时期这些耕地多为地方豪绅、大企业、卸职官吏包揽,转租给农民。光复后,当局将这些耕地多数放租,也有自己经营的(如台糖公司)。由于租率较轻,出现转佃分租现象。“公地放领”即将这些公地,除必须保留者外,直接出售给承租的现耕农民。出售的地价按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二倍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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