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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博览群书2006年第03期-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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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水我带你回家。”
  且不说朱买臣拒绝复婚的理由越来越充分,在这里朱的结发妻子崔氏也不再像在元杂剧里那样让人同情,当朱买臣越来越像一个落魄的文雅书生时,他的妻子越来越像是个蛮横无理且丝毫不通人情人性的市井泼妇,一场“逼休”,倒是越唱越生动。唯因崔氏一步紧似一步地撒野,且句句刺痛朱买臣的软肋,朱买臣在她的语言暴力面前才显得困窘、无奈。“逼休”很让男人的自尊受创,被这样的悍妇逼休以后的男人,终于有咸鱼翻身的一天,当然是很让人激动和兴奋。
  这个有教育意义的励志故事就这样变了味,但如果我们从女性的角度解读这同样一个故事,就让人一点也激动和兴奋不起来,因为这个故事里充满了嘲讽的意味。是的,朱买臣故事就是被后人,主要是被后世的读书人用来嘲讽女性的,如果说在《汉书》的朱买臣故事里,朱买臣那位妻子还算有自己的尊严的话,那么在后来的版本中,这位女性就处于不断被粗鄙化的过程中。但我要强调,朱买臣的夫人被不断粗鄙化并不是由于历朝历代的戏剧家们仇恨女性,我并不认为朱买臣故事中的女主人公被粗鄙化的过程,是一个单向度的针对女性的阴谋,问题在于即使是在最刻薄地指斥朱夫人的版本里,同样也包含了对她非常内在的同情与理解。问题在于,面对一个行将垂暮还没有什么发迹预兆的五十岁的老人,还有谁能比这位夫人更有耐心?其实真正的问题在于,要让朱买臣成为令人景仰的典型模范,好像只有损一损他的结发妻子,为他成才道路上制造出一些或大或小的坎坷。
  这样的手段并不是古代戏剧的独门暗器,从历史到今天,只要写励志故事的人可以有机会不择手段地塑造他的主人公,类似的现象就会次第出现。这里刚好有个很接近朱买臣故事的新剧目,它是鼎鼎大名的河南省豫剧三团新近演出的现代戏《村官李天成》,为了把这位村官写得感人,不仅他那个支部里几乎所有伙伴都被写成只顾自己“先富起来”的“落后干部”,最后成为垫背的,恰恰就是他的结发妻子。为了写好塑造李天成高大形象最后也最重要的一笔,他那位看起来挺贤慧的妻子到最后终于也忍不住落后了,舞台上的李天成就像当年的朱买臣一样遭遇逼休,那场面男主人公和《烂柯山》的“逼休”一样眼泪涟涟,而结局的区别唯在于朱买臣成了状元而李天成做了先进。据说《村官李天成》也和《渔樵记》《烂柯山》一样是以真人真事为底本写的戏,不知道现实生活中李天成的夫人看了这戏,是不是觉得自己的落后符合实情,如果不幸李天成真是那样的好村官而夫人又一直很有境界,那她会不会觉得为了塑造丈夫的光辉形象而将自己糟践一番是否值得。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大力编演现代戏的高潮中,类似的现象曾经屡屡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武汉市楚剧团演出的现代戏《刘介梅》,它写土改翻身户刘介梅新婚后与其妻仙梅向往发家致富,统购统销时不愿向国家多卖粮食,合作化时又不积极参加合作社;1957年大鸣大放中,说党支部书记刘敏三所办的农业合作社糟得很。剧作称刘介梅的这些言语行为受到了富裕中农曹老七、二地主周少贤赏识,于是他又与曹合伙放高利贷,并在他的好友周大清之子病危时上门逼债。县委针对刘的言行,在群众中开展今昔对比教育,刘介梅经过自我反省,思想得以转变。一时间全国各地许多剧种和剧团移植上演,但刘介梅本人提出了抗议,他给文化部写信,认为各地根据他“忘本回头”的事件编写的各种《刘介梅》剧本大部分情节与他本人的事实不符——他既没那样可耻地“忘本”,也没那样光荣地“回头”。文化部因此专门于1958年10月24日下发《关于文艺作品中写真人真事问题的通知》,指出“这种情况已发生不止一次,从歌剧、戏曲《刘胡兰》,到最近上演的话剧《白鹭》,都因为剧中人物使用真名真姓,而引起了一部分当事人的不满。”通知指出,“有一些用真人真事为题材的作品为了加强戏剧效果,把现实生活中的落后分子写成右派或者反革命分子,或者为了美化正面的英雄人物而作了一些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的虚构,这就容易引起群众(特别是当地群众)的不满,认为与事实不符”,因此,文化部建议类似题材的创作中“情节上的改动和艺术上的加工,必须首先考虑到作品的政治效果和群众影响,一定要力求不伤害当事人(包括主要人物和次要人物)的政治道德品质。”但文件并不能阻止人们做出更离谱的事情,那个著名的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在被搬上舞台和银幕时,当年救了小姐妹生命的右派哈斯朝鲁,就被改写成了故意将羊群赶到暴风雪里去的“没有改造好”的反动牧主,这个冤案直到1978年才因胡耀邦批示而得到平反。
  为塑造与树立某个典型模范就不惜无端地糟践一个可能是好端端的人,实在是既不公平,也不道德。然而,有了“教育大众”这个看似很高尚的理由,谁又能阻这类事情出现?北岛当年有名诗“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但好像“崇高”也可以并经常被用为卑鄙行为的护身符。这其实向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那些希望用高尚的道德教育人的艺术家总是率先摒弃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他们从哪里获得合法性的证明,以至于可以毫无愧疚之心地去肆意丑化最多只是稍嫌不够完美的好人?朱买臣的原配夫人是可以发出这种疑问的,不仅她,我们也可以。


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
■ 陈慧平
  由“后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等词汇共同刻画的当代社会中,女性主义运动已经没有往昔那般如火如荼,但已成规模的理论与实践肯定与“沉寂”无涉。高举“社会性别”之旗,把生物意义上的男性、女性,同由社会文化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社会角色加以区别,不但在国内有巨大回响,与我们相邻的日本也有此类问题的深入研究,日本社会学者江原由美子的《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就是从社会性别出发,对女性主义运动所进行的深入反思,其理论深度在社会学著作中不可多得。
  近年来,“社会性别”俨然成为了社会科学领域一个有效的分析范畴。根据美国历史学家琼.W.斯科特的解释,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认识到性别权力之作用,也即认识到渗透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性别支配”之存在。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妇女学界就从后现代思想家,尤其是福柯那里吸取了“权力”理论,把它运用到社会性别之中,试图瓦解由传统的性别印象而来的性别支配,使无处不在的二元性别结构趋于合理。如果说,作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社会性别”是有效的,那么,作为一个建构新的性别关系的工具,“社会性别”的效用仍然有待探索。三十年来的女性主义运动可资佐证。总体上看,自然与历史的运作服从于运动观,而不服从于一部分社会学者所持的结构观,其中阴阳等范畴的关系从来都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平分秋色。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也一样,不可能是硬邦邦的一比一。如何理解“性别支配”?在江原由美子那里,这个问题与社会性、历史性互生共存,性别支配的存在与纠正均比人们想象中要复杂。换言之,与其说“性别支配”是社会文化的偏颇造就的,不如说它是集体无意识中的潜规则。“无意识”与“潜规则”在自在的意义上相当于海德格尔所说的“装置”,人,无论男女,被安放于此,而这是改造一切的出发点。
  《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首先呈现给读者的是一场论争。江原由美子对发生在日本1990年代的上野·江原论争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这也是她对第二代女权主义既认同又反思的结果。江原由美子认为“性别支配本身就是一种体制,我们无法以其他的根据(‘物质基础’)为依据来描述性别支配。”(《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页)“体制”这一词语在这里超出了它的通常含义,正如福柯的“权力”有其深层的拓展意义。在江原由美子看来,“性别支配”并不是一种偶发或后发现象,以往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她明确宣称:“我既不赞成自由女权主义,也不赞成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同上)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将女性问题归结为“意识的落后”、“女性主体性的欠缺”,认为自由主义社会这一构想即蕴含了女性问题的解决。与此相反,激进主义女权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强调性别秩序以外的决定因素,主张以废除父权制或私有制为女性解放的道路。江原由美子认为这些解决方法都没有认识到“性别支配”的本质,因而是有偏差的,在逻辑上存在着“性别范畴还原主义”的错误;而论证中的同语反复往往把男性是支配者,女性是被支配者这一点视为理所当然的。为说明“性别支配”的本质,江原由美子把“性别支配”称为“装置”,也可以翻译为“座架”。“所谓(‘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也就意味着,‘性别支配’的支配,既非由女人或者男人这种性别本质而必然产生的支配,亦非由性别秩序以外的某种根源 (例如财产的不平等分配等)所形成的支配。支配是一种装置,表述了这样一个概念:即使个人的内心世界里支配—被支配这一自我主张倾向及意志并不存在,但在行为的社会性条件中,却具有最终会产生‘支配’的条件;并且这个条件对“性别支配”来说并非是外在的条件,而是由性别支配本身产生出来的条件。”(第15页)如果支配与被支配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相反,人的意志反倒是支配与被支配的结果,那么,这样的支配的确是“装置”。再一次,福柯的权力理论得到了女性主义的回响。在福柯那里,权力(支配与被支配)具有自构张力的意义,它是一个复杂的能量流,一个流动体,在不同的团体和社会领域间体现为一系列关系,这些关系随着环境和时间而变化。权力使我们成为我们,权力决定了我们能做的事情,也决定了我们看待自己和世界的方式。与此相应,主体并不是通常所认为的自由而又活跃的社会组织者,它只是话语和权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产物。在解释性别支配作为装置的意义时,江原由美子特别注明了以下几点:
  (1)性别支配不是一个法律规范上的问题,而是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从形式上几乎已经确立下来了的社会里的性别支配。
  (2)性别本身是在特定的形式下,被历史性、社会性构成的。
  (3)性别支配论并不否定个人在社会实践中的选择能力。
  (4)“支配”可以定义为,通过明显限制个人在社会实践中能够选择的选择范围,来侵害个人的自我决定权。
  (5)被性别化了的个人在受到限制的选择项内,试图做出对自己尽量有利的选择这一行为本身,又再一次产生了由“性别化”或“性别”导致的对选择项的限制。所谓性别支配是装置,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者的选择本身,再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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