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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博览群书2006年第03期-第15章

小说: 博览群书2006年第03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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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化”或“性别”导致的对选择项的限制。所谓性别支配是装置,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者的选择本身,再次产生了行为的条件。(第16—18页)
  总之,“性别支配”作为社会性、状况性条件的一个装置,已经被嵌入了社会之中,也已经被装置化了。“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生成的”,波伏娃《第二性》中的这句经典名言历来被女性主义者们推崇。江原由美子不否认这句话,但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女人是女人”这一点,并不是由某个人在生殖上所发挥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或是由其在性爱中的性别角色如何被“本质性地”决定的,而决定这一点的,是这个人在其所拥有的全部社会关系被置于某一位置时,各种定位方法的总合。也就是说,对“男人”或“女人”要从被历史性、社会性决定着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结果来把握。“每一个个人,都只不过是在其所处的固有的具体性状况中,经历固有的体验,拥有固有的观点,根据具体的利害关系进行自己的行为而已……行为者为了在具体的状况中,根据自身的利害关系进行实践性行为,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自己的性别变数。所谓‘性别支配’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在个别性、具体性状况中,女性或男性基于自身个别的利害关系展开其行为战略,而最终产生的一种‘社会结构’。”(第20页)虽说女人是“生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男人”或“女人”可以被理想化的男女平等观念创造出来。说到底,“性别”,既是“性别支配”的一个表象,也是不断产出“性别支配”的一个“装置”。
  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对女权主义所争取的平等与解放的反思也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江原由美子在《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中以极为坦诚的态度讨论了这一问题。她对“解放”、“平等”一类概念也有自己的困惑。当这些概念被堂而皇之地用来描述女权主义所追求的积极性价值时,它们具有的似乎只是表面价值,说者和听者在不加思考状态下的认同难免掺杂虚假的因素。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解放理论在江原由美子看来也存在缺陷,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论“尽管乍看上去好像承认存在决定认识,但实际上,通过添加入若干附加性的命题,它将存在决定认识降格成了只是单纯用来批判他人的命题,而将自己的认识在不知不觉中‘特权化’了,是一种在逻辑上互相矛盾的理论”(第52页)。此外,由于马克思主义将本应是一种假说的阶级意识论绝对化,反而妨碍了它对社会意识的分析。江原由美子把由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着的实践称为“不好的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这些见解是深刻的。无论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都存在不断完善的问题,理论取向或价值观是一个理论的内核,反思理论内核有助于理论的创新,而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
  理论探索的目标是指出前进的道路,这是充满艰辛的漫长过程。江原由美子的探索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条线索:一是把女权主义中的“解放”,明确为“自我决定权”与“自我定义权”的确立,试图恢复女性的判断主体与认知主体的地位。二是结合具体的社会实践来谈论“解放”问题。参照“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的思想,第一条线索给人的印象仍然没有脱离一厢情愿的主观路径,看来关于解放话题存在着“主体性悖论”的陷阱,看得清问题的思想者又陷人问题之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与第一条线索相比,第二条线索有更多的可取之处,虽然不是一目了然的解放图谱,但它是正视现实的。通过江原由美子的描述,日本社会的婚姻实态跃然纸上,比如对“‘未必结婚’症候群”的概括。一些单身女子认为“结婚就会失去自由”,“我要送走以我自己为主人公的人生”,“我可不想当一个浑身酱油味儿的家庭主妇”。江原由美子指出,这些单身女性的想法表面看来与女权主义不谋而合,实际上她们并不要求废除“性别角色分工”,也并不打算“直击社会结构的矛盾”,“挑战男性社会”,她们已经接受了“男人要像男人样,女人要像女人样”的这一社会规范。对于她们而言,既然结了婚就理应做家务、带孩子、生育子女,“结了婚的女人的地位是由男.人的地位决定的……”对于家庭,江原由美子认为,对个人来说,家庭是作为一定的行为制约力量而出现的。并非通常“合家欢聚”这个词给人的印象那样,家庭远不是一个安逸、温馨的场所,相反它是一个各种感情纠葛的熔炉。并且,这种纠葛激烈的程度,并非由于各个家庭成员的角色定位尚未成熟,而是交织的社会系统对每个家庭成员的社会实践产生影响所导致。总之,在家庭中,其成员或多或少会“被迫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选择”,在社会的压力下,家庭成为家庭成员之间“权力游戏”的场所。
  江原由美子是东京都立大学社会学老师,她用“刺激”来形容自己涉足女性主义领域的感受,可见在理论思考上她是用心的,一部有深度的社会学著作的问世绝非偶然。有深度的理论能引发人们的思考,虽然与最终解决问题还相距甚远。女性主义运动发展今天确实到了一个需要更新整体理论框架的阶段,尽管在理论上何去何从众说纷纭,在实践中,日新月异的社会实践源源不断地提供着构建新的性别关系的可能性,越来越多的“新女性”已经走上了历史的前台。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这种装置是变化着的,新的装置总是要取代旧的装置,并被更新的装置所取代,性别博弈丰富了大干世界的景观,也促使人类不断完善自身。波伏娃引用马克思的一句话至今仍含义深远:“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从这种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看出,人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并把自己理解为类存在物”。
  (《性别支配是一种装置》,'日'江原由美子著,丁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3月版,17.00元)


法律的困惑
■ 朱 峰
  法律是什么?千百年来,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绘制了各种令人向往的图谱,然而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其实,法律生存于各种力量的撕扯之中,每一种力都承载着现实的社会要求,而每一种要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观点下都有其应被满足的理由和价值。读美国学者博西格诺的著作《法律之门》,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领悟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一
  
  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矛盾重重。
  “法律即是正义”是西方自然法学者的重要思想。那么,法律如何实现正义?概言之,制定法律要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体系的存在将基于身份、财富、权力乃至性别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现状固定化。立法无法做到“人民公意的表达”。在简单社会形态中,人们可以熟知社会中的大部分法律,但是在今天,人们实在不太可能知道大部分影响他们生活的法律,就更谈不上对它们的认同。正如哈特所言,“现代社会的实况无疑是:一般公民有很大一部分(或许是多数),对于法律的结构,或其效力判准,根本没有概念。他所遵守的许多特定、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而言,可能只是笼统的‘法律’一字而已。”('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第 148页,许家馨、李冠宜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0年版)于是,立法成为实现少数社会精英分子意愿的过程。为了使法律对自己或其所属的集团有利,有权力的人会在立法过程中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例如,法律上的税收制度杠杆并没有使收入和财富趋于平等,事实恰恰相反,我们看到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呈现加剧趋势;像企业偷税、证券内幕交易、合同诈骗、贪污挪用等所谓的“绅士犯罪”,其待遇绝对不同于像盗窃、抢劫之类的穷人犯罪;而在强奸案中,通常是根据(男性)强奸者的心态而不是根据(女性)被害人的心态来确定犯罪,这在某种程度上又暴露了法律中的性别偏见。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是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典型话语。这意味着法的确定性,而不是正义,成为法的最高价值。法律实证主义认为:(一)法律由一系列已知的、确定无疑的规则构成。尽管法律体系中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等要素,但是法律规则确实是法律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二)确定的规则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能够产生合理预期。(三)法官从确定的规则中能够推出具体的法律判决,由此可见,法官的判决是可预见的。然而,在日常的个案中,我们发现单从规则本身去精确预测判决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为了达成预测的目的,我们有必要学会审时度势、察言观色,因为法官对围绕事实的具体生活情境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案件的结果。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种意义体系。法律规则不会等在那里自动地适用于案件,法之所以是“活法”,正是缘于其意义的释放。法律适用是一个“法之意义”释放和加工的过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意义的释放主体是法官,无怪乎霍姆斯说,法律是“对法官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如果我们承认个案对于规则的特殊性,那么我们也要承认法官的个人价值立场及见解在其判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那些在社会化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偏见”),是其判断的入门。可以说,法官的判决归根结底是他整个生活历程的产物。(《法律之门》,第33页。以下引自本书的内容只标明页码)我们还发现,法官们在向规则顶礼膜拜的同时,也将既定的规则开膛破肚。与普通人对规则的践踏相比,法官只不过是让规则在庄严的司法过程中“死”得更为尊严。于是,传统的司法裁量过程:“事实(规则)判决”,质变为“事实(态度)判决”。
  
  二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爱德华·科克说:理性是法律的生命。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正如《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描述:“由于长期的自然规律思维的延续,理性已成为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因素。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仅将理性特征赋予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但自然法和实在法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人们在进行现实立法的过程中,其立法原则也蕴涵着理性,并将它作为自己的评价和伦理基础。”(《牛津法学大词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51页。)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来自于法律理性魅力的感召,倒不如说有赖于法律背后的暴力支撑;或者,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中,暴力因素是一个值得人们高度警戒的“雷区”。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好像没有武装的战士一样,失去了胜利的保障。法律暴力即使在最常见的司法过程中也发挥着作用。审讯过程好像是一次次文明的对话,然而,这种“交谈”作为法律暴力实施的前提条件,本身即是暴力的运用,它为法律暴力的实施寻找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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