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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博览群书2006年第01期-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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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访葡归来之后,他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在认真研读国内外部分有关中葡关系暨澳门历史的文献及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并在《史学集刊》(1997年第4期)发表了他第一篇有关中葡关系史的文章,题为《早期中葡关系与澳门开埠》,并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997年10月,他应里斯本科技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及澳门大学的邀请,参加了澳门举办的“中葡关系国际研讨会”并提交论文《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中的几个问题》(后发表于《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引起与会中外学者的普遍关注。是年11月,他应里斯本科技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的邀请并得到葡萄牙东方基金会的资助,赴葡萄牙做长期学术访问和考察。其间,他几乎查阅了葡国所有各大档案馆、图书馆所藏历史档案,并且搜集了大量有关十六~二十世纪中葡两国政治、外交关系及葡人入居澳门历史的文献资料。同时,他利用周末,继续在葡文方面进行深造。为了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方面更好地了解葡萄牙这个民族的特性,他还深入社会,展开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他为此所接触的葡萄牙人,既有政要、学者,也有街头乞丐和流浪汉。因为他始终坚定不移地认为,要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国同某一国家的关系,除了必须掌握大量有关这个国家的重要文献史料,还必须从各个方面充分了解它的民族特性、民族形式。否则,很难对两个不同民族之间关系的发生和发展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和评价。1998年11月,黄庆华结束对葡萄牙的考察,带着大量复印或抄录的葡文、中文、英文等历史文献回国。从此,他开始了这部时间跨度将近五个世纪之久的《中葡关系史》研究。
  我大致翻阅了黄庆华的《中葡关系史(1513~1999)》之后,认为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外唯一一部在较为全面地考察中国、葡萄牙、法国及其他国家历史档案基础上,深入、系统地研究中葡关系暨澳门历史的专著,其时间跨度之大、参考文献之广、撰写字数之多,目前,在有关中葡关系史研究的中外著作中,尚无出其右者。
  《中葡关系史(1513~1999)》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所参考引用之中外文献,不仅数量大,而且,其中除了国内收藏或已发表的中文史料,相当一部分葡文、法文、英文等外文档案,都是作者陆续从葡萄牙或法国档案馆、图书馆搜集的尚未发表的第一手资料。
   二、以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葡国与西方其他国家关系为背景,以澳门为核心,即把中葡两国政治、外交关系作为重点,放在一个大范围的、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和研究,从而对中葡关系史做出客观的评价。
  三、作者工作单位是近代史研究所,但他研究中葡关系的时限,却不拘泥于通常所界定的近代,而是从明中叶第一位葡人踏上中国领土,乃至中葡两国商人初次在马六甲相识入手,一直写到葡人于上世纪末从澳门撤出,实际时间跨度约500年(1508~1999)。此外,为使中国读者更多地了解葡萄牙海外扩张历史,书中还专辟一章,分别叙述葡萄牙国家的形成及葡萄牙海外扩张缘起。同样,为使外国读者正确认识近代中国外交政策的沿革,以及中国是“闭关”还是“开放”,书中还简单阐述了天朝体制与朝贡制度。
  
  四、对于中葡关系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以及至今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作者既不就事论事,也不泛泛而论。中葡关系既特殊又复杂,与中日、中美、中法等中外关系不同。从澳门、香港曾经同为外国占领地的角度看,中葡关系更与中英关系迥异。尽管中葡关系历史上的诸多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但也不能从普通的中外关系角度加以考察和解释,更不能用香港问题解释澳门问题、用中英关系解释中葡关系。
  五、以史实为依据,基本澄清了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1.明清闭关锁国问题。在古代,中国确曾夜郎自大,但并未闭关锁国,如汉、唐及清代康、乾时期。即使中国在明清两代曾经出现过“闭关锁国”的现象,亦非出自排外心理,而是由内忧或外患引起的,并且是暂时现象,甚至是假象。葡人住居澳门,以及明清时期中国政府给予葡人种种优待等,就是对“中国闭关”论的有力反驳。至于列强有关清末中国政府不能平等对待各国的指责,目的完全是为谋取在华特殊权益制造舆论、寻找借口,并以订立条约的形式,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
  2.葡人居住澳门的性质。澳门并非无主之地,起码早在宋代以前,澳门就有华人居住。葡人寓居澳门,既不是中国皇帝割让、赏赐,也不是葡人和平或武装占领。葡人寓居澳门,有一个从借居到租居、从租居到强居的过程,且与中外关系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3.顺、康“迁海”与居澳葡人。清顺治末年及康熙初年实行“禁海”、“迁海”,澳门葡人得以免徙内地或迁往他处,并非在朝供职的耶稣会士汤若望、刘迪我等说项或葡萄牙遣使清廷的结果,亦与平南王尚可喜等接受葡人贿赂无关,而是清廷为了防止在葡人撤出澳门之后,郑成功等反清复明势力占据澳门而采取的一种策略。
  4.澳门领土主权问题。中国虽然通过签订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准许“葡国永居管理澳门”,但条约中亦有“未经大清国首肯,葡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的规定,因此,中国未将澳门主权让与葡国,澳门也没有成为葡国的海外领地或殖民地。
  5.“澳门属地”。澳门半岛与附近各岛一样,先后在南海郡及香山县管辖范围。所谓“澳门属地”,即青洲岛、氹仔岛、路环岛,形成于1887年中葡条约签订以后,是清政府为争取澳葡当局合作,在澳门、香港实施洋药税厘并征的产物,但“澳门属地”的始作俑者,既不是澳葡当局,也不是葡国政府,而是执掌中国洋关大权的总税务司英人赫德。
  6.废约问题。中国学者大都认为,新约既立,旧约自然废除,甚至认为1928年国民政府与葡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的同时,中葡1887年《和好通商条约》已被废除。其实不然。1928年条约中只字未提澳门,更未明确废除旧约,相反地,国民政府急于另立新约,外长王正廷与葡使毕安琪通过互致秘密照会,有意将澳门及废除旧约问题搁置起来。因此,1887年中葡条约并没有因为民国修、废不平等条约而失效。
  7.葡国政府拒绝承认新中国的真正原因。独裁者萨拉查主持下的葡国政府之所以拒绝承认新中国,并且阻碍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其原因并非如葡萄牙及其他外国学者所言,是由于两国社会意识形态不同造成的,而是因为萨拉查积极追随美国,以及葡萄牙与法国等西方国家一样,严重依赖美国在经济和军事方面的援助,不能实行独立外交。
  8.中葡建交与澳门问题谈判。葡国是在美国之后与中国建交的,这说明,尽管独裁政府被1974年“四·二五革命”推翻,但葡国新政权仍然不能摆脱对美援的依赖。葡国与中国建交,除了要与其他国家一样,符合中外建交的基本原则,如“断绝与国民党关系”、“承认一个中国”等,还必须在澳门领土主权问题上明确表态。为此,1979年中葡建交谈判时,葡国政府在“秘密协议”中明确表示,澳门是葡国管理下的中国领土,将由两国在适当时候通过谈判归还中国。这也是1986年10月中葡有关澳门问题第三轮谈判出现僵局时,一些重大问题能够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所在。
  一部好的史学著作,史家的德才和资料搜罗的宏富、详瞻是必要条件,但更为重要的是作者的史识。没有超乎寻常见识的史学著作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资料汇编,《中葡关系史》不仅在材料搜罗方面穷竭有关国家的档案材料,广泛参考各种中外文献,在见识上也较以往研究中外关系史的著作有超迈之处,这主要就表现在作者能够尽量摆脱以往意识形态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影响,尽量客观公正地为读者展现出500年来中葡关系的变迁史。仅我们上面列举的中葡关系研究方面的那些重大突破,如果没有对史料的深入研究和洞见,是无法取得这样的成就的。
  


关于文化的随想
■ 宁 可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文化”这个字眼颇为流行,几乎无一事无一物不以文化名之,大自传统文化,次及饮食文化、茶文化、酒文化,下至风筝文化、金鱼文化、斗鸡文化、垃圾文化、烟文化、厕所文化,等等,等等,真是沸沸扬扬、漪欤盛哉(只是还没有人敢于提出吸毒文化)。既然什么都是文化,那其实就成了文化什么也不是了。
  这就要问文化是什么了。据说,古今中外关于文化的定义在五百种以上。张岱年、方克立两先生主编的《中国文化概论》主张文化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文化包括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狭义的文化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这后一点很值得重视。有位先生更给文化下了一条定义:“一种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或者说文化是文明发展的意识形态部分。”此说先哲与时贤多有论列。不过,定义中的“观念形态”或“意识形态”似乎可以换成“精神”或“精神生活”。“意识形态”一听起来,就让人想到成体系的理论。然而广大人们的精神生活或生活中的精神部分不见得都受意识形态的指导或浸润,有些恐怕还谈不到形成了什么意识形态,也许意识形态要比一般的精神生活高一个层次吧。差不多被人忘了的普列汉诺夫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里提到了一个社会结构的公式:
  (一)生产力的状况;
  (二)被生产力制约的经济关系;
  (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
  (四)一部分由经济所直接决定,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的人的心理;
  (五)反映这种心理特征的各种思想体系。
  其中专门提出了把人的心理列为一个层次,这是值得研究的。
  文化既不只是意识形态,而文化又不等同于一切社会生活。我想,意识形态是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它主要以文字和语言的形式散布、传承(还有图片音像、形体动作)。此外,文化还有物质形态的表现、制度形态的表现和社会群体生活的表现,不能说,物质形态就是文化,像生产,衣食住行等,这是人们的物质生活,但它可以是文化精神的载体,可以具有一种文化的内蕴,但是,不好说物质生活就等同文化。像中国古代的三合院和四合院,它是一种建筑形式。为什么中国过去建筑采用了这种封闭性较强的形式,除了它作为木构建筑在符合安全、防风沙、保持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等等建筑功能的要求外,还适应了中国传统的宗法礼教观念,便于安排家庭成员的居所,使内外、尊卑、长幼、男女、主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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