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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乞丐的历史-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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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成为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个中原因除了王朝政府举措本身的不完善,还有地主豪强的欺凌盘剥,地方官吏的营私舞弊等等,这样一来,流民中间许多人就转化成无田园可耕,无家室可依,无财产可置的赤贫者,他们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落草为寇,成为与王朝政府为敌的“山贼草寇”,即一种民间自发的反抗社会的群体。另一条路就是继续流亡,在流亡之中行乞求食,以求得生存。 
  流民沦为流丐,历代均有。 
  唐代诗人皮日休在其《三羞诗·序》中谓:“丙戌岁(唐懿宗咸通七年),淮右蝗旱,日休寓小墅于州东,下经后,归之。见颖民转徙者,盈途塞陌,至有父舍其子,夫捐其妻,行哭立丐,朝哭夕死。”这是灾民流离生活的真实写照。 
  又,清代前期和中期,闽粤两省的一部分流民渡海到台湾谋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台求不到固定的工作,从而沦为游民或乞丐,据载:在康熙末年,闽粤两省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人口多向南洋等地流动。政府禁止前往南洋以后,游手无赖“群趋台湾”。雍正年间,福建官员奏报:福、兴、漳、泉、汀五府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粤东一带地广人稠,山多田少”,“所产米谷,不敷民食”,于是台湾成为闽粤人口流动的一个去向。向台湾移民的是哪些人呢?在早期,除了少数商人富有户以外,多数是游民。“流寓之人非系迫于饥寒即属犯罪脱逃”;“此等渡台民人,多属内地素无恒产,游手好闲之徒”。《台湾县志》曾经作过这样的分析,认为偷渡去台湾的多是无所依者、有所迫者、多所贪者和窘所施者。换句话说,是惰游失业、负罪逃弃、手无技能,倚奸为利之徒。这些人到达台湾以后,一部分人找到了职业,“上之可以致富,下之可以温饱”,成为农民、工匠甚至地主、富户。但是另一部分人本来就是“游手无艺、不事耕桑者”,他们难得固定的职业。乾隆中叶闽浙总督苏昌奏称:“偷渡过台之游民日众,昔年人少之时,依亲傍戚者无不收留安顿;近有人满之患,不能概为留,此辈衣食无依,流而为匪,非鼠窃狗偷,即作奸走险,无所不为。”台湾省乞丐队伍因而大增。(参见:《清代台湾的游民阶层》,《台湾研究集刊》1987年第1期) 
  游民,作为无业或没有固定职业的单身汉,他们的生活来源往往靠乞讨或强乞。所谓“游食四方”、“沿街强乞”、“日为流乞,夜行鼠窃”,是游民日常生活的一般情景。有时他们还聚众强乞,“要钱要饭”、“不索不休”,甚至有拦米、抢米、强借米者。 
  近代中国国难频生,社会动荡,人民苦愁离难,不遑生计,加之天灾肆行,流民较之于以往有增无减。乞丐队伍也就迅速膨胀了。1865年10月4日出版的《北华捷报》,对上海的乞丐大军,作了如下的描述:   
  二天灾人祸(3)   
  他们来自淮北,那里蝗虫为害炽烈。他们随身携带着地方官给予的护照前来逃荒——护照详细说明他们到此原因,证实他们的优良品行,宣称他们是好人,但是贫困地区的人。 
  一当粮食短缺——由旱涝蝗灾等引起,而政府又不能提供生活资料时,——这样得到许可的丐帮也就不鲜见了。因为食品不能给他们——既无钱购买,也没有交通运输工具——需要时穷人必须乞讨。 
  再如1931年长江大水,占灾区总人口百分之四十的人流离失所。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调查,流离在外之人口,至少有五分之一的人以乞讨为生,其数目之大,实令人瞠目。这是流民转化成游民,继而转化为乞丐的一则典型事例。(参见《中国近代的流民》第11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 
  由流民而乞丐,不独古代社会为然,当今社会中也是如此。当然,今天我们看到的流民多因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而导致,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流民是因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而由农业转离过来的,他们中大多数在流向城市的过程中都完成了由农民向工人或城市手工业者、劳务者的身份转化,并很快汇入到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但其中仍有一部分因种种原因成为一种“盲流”,成为游荡于城市之中而又不为城市生活所容纳的游民,这一部分多以行乞为生,成为当今乞丐的一个重要来源。 
  要而言之,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天灾人祸导致了代代不绝的流民,而流民又成为乞丐大军的重要后备力量,就此而言,天灾人祸应视为繁衍乞丐的温床。   
  三差别与不平等(1)   
  我们的先哲在展望理想社会时,曾描绘出了这样一幅美妙的图景: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所有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分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这是一个人人平等,人人有工可做,人人衣食无忧,太平安康的“大同”社会,然而,在数千年文明社会的发展史上,“大同”社会从来都只是一种理想憧憬,而不是一种现实存在。 
  事实上,文明社会,不论是在过去,抑是当今,都未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在文明逝去的悠悠岁月中,与其说存在着许多平等、公正,还不如说不平等、差别是更为常见的社会现象。 
  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彼此完全平等的,没有差别的。人首先在自然属性上就呈现出重大差异,有男女老幼之分,有高矮丰瘦之别,有智能愚贤之分,也有体质强弱之别。人因生理条件的不同而在性别、年龄、体质、智力、容貌等方面表现的差别,社会学上称之处自然差别。自然差别使人在实现个人理想、发展个人权利等方面的社会机遇和实现的可能性上各不相同。老弱病残之人较之于其他社会成员,显然在发展个人权利,实现个人价值方面要困难得多。 
  更重要的是,在文明社会中,人在社会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数量、质量不同,享受教育的机会不同,参与社会交往、政治活动的机遇不同,而凡此种种,使人在社会身份、地位上呈现出重大差别,使人分化为富人,穷人,有产者,无产者,有权者,无权者,统治阶层,被统治阶层,剥削阶层,被剥削阶层,知识阶层,劳动阶层等等。于是乎,芸芸众生便分出三六九等,就归到了不同的层次与类属之中。 
  人的自然差别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人的社会差别则是后天的,是社会分化、劳动分工所导致的。 
  而决定人们社会地位和身份,决定人们生活命运的主要是社会差别。当然,自然差别也有相应的影响。 
  历代所见之乞丐,以老弱居多,以各类伤疾残废(盲、瘸、拐、傻、瘫等)居多,以遭灾的流民居多,即是显例。这样说,并不表明在传统社会中,上述“鳏寡孤独废疾”之人完全为社会所抛弃,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历朝的统治者出于安定社会、收揽民心之目的,出于“德治”理念的驱使,出于“王道”政治的价值追求,出于粉饰太平的功利目的,总是有一些“善政”出台,用以救济那些因生理缺陷而贫苦无告,无以自存的人。例如,南北朝时有“六疾馆”与“孤独园”,唐代有“悲田院”、“养病坊”,宋代京城有“福田院”,地方上有“居养安济院”,元代有“孤老院”,明代有“养济院”等等。然而,由于历代“鳏寡孤独残”,以及贫苦无告无以自存者人数众多,而朝廷所设置的这些保障机构一则规模小、经费有限;二则因为主事的官吏营私舞弊,故而使“悲田院”、“养病坊”、“福田院”、“养济院”之类的救济机构对于广大丧失生活能力的人所能起到的保障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这样说,并不是小视更不是无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机构的正面作用与进步意义,我们只是着重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在当时条件下,社会需要保障的人数与社会能够提供的保障,其间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举一个例子,明代由于太祖朱元璋的大力倡导,使各种“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都超过了前朝各代,但即使如此,养济院在收养人员的条件、名额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明太祖是养济院的缔造者,1372年5月,他在下令各州县设立孤老院时,曾对收养对象有过规定:“民之孤独残病不能自生者许入院。”1374年8月,再次申令:“各种鳏寡孤独并笃疾之人贫穷无依不能自存者,有司从实取勘,官给衣粮养赡,为居宇以居。”1530年颁行的《大明律》中规定各州县有司收养孤老的对象和条件是:“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注云:“笃废疾解,见《名例律》。”该书卷1《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注:“废疾谓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据此,明初确定的养济院收养对象,并不是社会上所有鳏寡孤独笃疾之人,而是其中“贫穷而又无内外亲属倚不能自存者”。(参见《明代养济院研究》,《郑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从洪武至嘉靖年间,明政府对各地养济院收养孤老残疾虽然不限以人数,可是,实际上各地并不能将当地贫老残疾之人尽数收养,真正能够入院的,是很有限的。其入院人数之多寡,与其说是取决于当地贫老残疾人之数量,不如说是取决于当时府、州、县地方官对贫老残疾人之态度。万历年间,迫于财政困难,各地不得不对养济院收养名额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不是建立在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基础上,而依据地方财政状况来确定的。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就在收养对象、条件上打主意,将不少真正的孤老残疾之人拒之院门之外,甚至让那些年在50之外60之内,无一技之长的瞽目跛足者,令其“乞食度日,待60以上,尽数收养”。同时,由于财力困难,即使能够入院的,其口粮布衣的供给也难以保证。尤其是荒年,社会上大批饥民急待赈济,养济院经费更无保证。可见,养济院对于鳏寡孤独废残者的救助是极其有限的,更多的丧失生活能力或丧失生活可靠来源的人是得不到社会保障机构的惠泽的,他们要生存不去,只有自救互救,乞丐生涯无疑是他们自救的首选方式,而且是最重要的自救手段。由此,在自然差别上处于劣势的那部分老弱病残废疾之人,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低层的那部分贫困无告之人,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居于末流的那些既无恒产又无恒业、且无上进机会的人就成为乞丐队伍涌涌不断的后备军,成为乞丐作为一种社会群体而代代不绝,生生不息的源头活水。   
  三差别与不平等(2)   
  人们在考察当今乞丐群体的人员构成时,发现各类生理缺乏者,老弱病残者以及在文化教育方面社会化程度较低者仍然是乞丐群体的基本成分。可见,即使文明演进到现代,由社会分化所造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自然差别仍是滋生乞丐的重要原因。 
  以上我们从历史社会学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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