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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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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代法律的伦常化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儒家法律观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德〃与〃礼〃则是儒家法律观的一对基本范畴。〃德〃是一种思想境界,一种修养。《周礼?地官?大司徒》:〃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而知(智)、仁、圣、义、忠、和都属于意识方面的东西,只有通过具体的行为才能体现出来。如《周礼?地官,师氏》〃以三德教国子〃郑玄注:〃德行,内行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而〃礼〃正是儒家用于体现其〃德〃的重要手段。《论语?颜渊》: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请问其目,孔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仁〃是孔子心目中最高的道德境界,而要达到这一境界的途径就是〃礼〃。儒家认为〃德〃是本乎天性,发自内心的东西:〃德者,性之端者也〃 ;〃得其天性谓之德〃 ;〃在心为德〃。〃礼〃也是天道、人情的体现:〃礼者,天地之序也〃 ;〃礼也者,理也〃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防者也〃 。〃礼〃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繁文缛节,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德〃,是〃天道〃: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因此,在儒家心目中,〃德〃与〃礼〃是完全统一的。〃礼〃的主要作用在于强调尊卑、亲疏的等级差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 。
    这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礼治〃,儒家正是试图通过伦理纲常的〃礼治〃而实现其〃仁政〃这一政治理想的。
    汉初统治者认为秦的覆亡是〃纯任法术〃的结果,因而推行〃无为而治〃的政策。与此同时,儒生又重新活跃起来,开始积极参与政治,提出自己的主张。儒家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强调〃礼〃的作用,主张以儒家的伦常观念作为立法、执法的依据。尽管秦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伦常秩序,但是有目的地、自觉地在法律中提倡伦常关系,则开始于汉代。汉代法律伦常化的过程,已有很多学者加以论述 ,本文则主要探讨伦常化在汉代法律中的具体表现。

      一、〃三纲〃在汉代法律中的反映

    〃三纲〃即在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伦常关系中,强调君、父、夫对臣、子、妇的支配地位。就现有资料看,最早提出类似观点的应推韩非,《韩非子?忠孝》曰: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即臣、子、妻对君、父、夫必须绝对服从,对于残暴之君如桀纣,作为臣子的汤武也不能不尽忠;对于凶险之父如瞽叟,舜也必须尽孝。西汉时期,董仲舒借用阴阳学说,为韩非子的观点找到了理论根据,他认为: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在此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三纲〃理论: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至此,有别于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三纲〃便成了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君为臣纲〃与汉代法律的关系,将在下一章讨论,这里只考察〃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在法律和社会观念中的反映。

    1。〃孝〃的观念与汉代法律

    汉代宣称以〃孝〃治国,认为〃孝〃是〃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对《孝经》十分推崇。〃孝子善述父之志,故汉家之谥,自惠帝以下皆称孝也〃 。《孝经?五刑章》: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汉律对〃不孝〃之罪更是严惩不贷。
    汉初关于〃不孝〃的法律很可能完全承袭了秦律,这可以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得到证明,已如前述。以后随着汉朝统治者对儒学的提倡,〃不孝〃之罪的含义可能又有所变化。《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
    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
母〃肆忿于一朝〃即可告子〃不孝〃,可见尊长对卑幼的权威之大。《汉书?王尊传》载:
    (元帝初元年间)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间,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在秦律中,养父与养子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亲父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养母与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当有别于亲母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上述案例却说明在汉代养母与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已被按照亲母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待了,养子对养母的侵害行为也属于〃不孝〃罪。后来薛宣之子薛况与后母私通,被王莽〃枭首于市〃 ,也与此例相似。不过这两个案例在唐律中均属于〃十恶〃中之〃内乱〃,而在汉代却被定为〃不孝〃,说明〃不孝〃之罪所包含的内容在不同时代是有所变化的。
    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子对母的〃不孝〃行为。由于在〃夫为妻纲〃的社会里,母亲的权力与地位来源于父亲(详见下),因此对母亲的〃不孝〃也就是对〃父为子纲〃的破坏。《礼记?檀弓下》:
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
    郑玄注:〃言子孙无尊卑皆得杀之,其罪无赦。〃甚至〃殴父〃的行为也可能被杀头,如《董仲舒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由于此系误伤,甲最终未被问罪,但也可以说明,如果子有意殴打父亲,则肯定会被从重治罪。
    〃孝〃的观念对汉代法律最明显的影响体现在对待〃复仇〃的态度上。因为复仇纯粹是一种私人行为,复仇者通过自己的个人行动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惩治其仇人,如果任其发展,势必给社会造成混乱,因此秦自商鞅变法即禁止私斗。然而在汉代,由于受〃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的观念的影响 ,子、弟为了复父、兄之仇,不惜以身试法。而且复仇者的行为不但得到社会的同情和赞许,有时还能得到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宽大处理。《后汉书?张敏列传》: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即是著名的例子。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私人复仇的容许,反映了包括〃父为子纲〃在内的儒家伦常观念对汉代法律的影响确实是很大的。

    2。〃夫为妻纲〃

    《大戴礼记?本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
〃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大戴礼记》之〃七去〃与唐律之〃七出〃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而〃七出〃在唐代已成为法律条文,此无可疑。汉律中是否早有此文,尚难以断定,但据《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解诂》有〃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可知〃七弃〃(七出、七去)在汉代即使尚未写入法典,至少也作为习惯法而为人们所遵循。
    应当说,〃七弃〃已是对妻的地位的极大压抑,而在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有的丈夫为当〃孝子〃,邀取名声,更是随心所欲地滥用夫权。如广汉姜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泝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姜诗之所为,已超出〃七弃〃的范围。还有一例,讲周郁〃骄淫轻躁,多行无礼〃,其父不能管教自己的儿子,却对周郁之妻赵阿说:〃新妇贤者女,当以道匡夫。郁之不改,新妇过也。〃赵阿既不敢违背周郁之父的旨意,又不想使自己的丈夫周郁处于〃违父而从妇〃的境地,只好自杀 。 〃三纲〃观念对人毒害之深,于此可见一斑。
    《后汉书?列女传》收录班昭《女诫》一篇,阐述女子地位低下的合理性,对女子在家庭中的清规戒律做了详尽的规定,简直就是一篇确定妇女卑贱地位的宣言书。而《女诫》出现于东汉,正是儒家伦常观念对社会影响不断增强的结果。〃夫为妻纲〃既已如此深入人心,其对汉代法律的影响估计不会太小。然而这方面的法律条文流传下来的极少,所以在此无法做更具体的分析。

    3。〃三从〃

    关于妇女的地位还有一个〃三从〃问题。《礼记?郊特牲》: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郑玄注:〃从谓顺其教令。〃《大戴礼记?本命》也有类似表述:
          女者如也,子者孽也,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也。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已矣。
    所谓〃幼从父兄,嫁从夫〃,其实就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翻版,无需多言。关键是如何理解〃夫死从子〃?如果就妇女在社会上和法律上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取决于其父、夫、子的政治、社会地位而言,〃夫死从子〃尚能说得通;然而就母亲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而言,〃夫死从子〃并不符合汉代历史的实际。〃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对母亲的地位而言,也只是部分适合。在汉代,儿子不顺从母亲的教令,或对母亲奉养不周,即可定为〃不孝〃之罪。对母亲不孝罪的惩罚,从法律观念上说来,是〃父为子纲〃的延续,也是对母亲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维护。
    母亲有权决定儿子的婚姻。《孔雀东南飞》就叙述了汉末建安年间庐江府小吏焦仲卿为母所迫,与妻子刘兰芝离异,最后双双自杀的悲剧故事 。
    母亲对儿子有教令之权,而且并非教令不出闺门。秦末陈胜举义,天下响应,〃东阳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干人〃,强立东阳令史陈婴为长,后来又要拥他为〃王〃。陈婴母亲以〃今暴得大名,不祥〃为由加以反对,〃婴乃不敢称王〃 。又如汉昭帝时,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 。严延年任东郡太守,用法过深,其母批评他:〃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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