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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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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有法不依,释法而私外,这是导致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国势日益衰弱的重要原因。《韩非子·饰邪》更进一步阐述了守法的重要性: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每个诸侯国都有自己法律,这些法律都曾在各诸侯国的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之所以后来出现了〃兵弱而地削〃的局面,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功者未必获赏,有罪者未必受罚,破坏了法律的威信,极大地挫伤了国人从事〃耕战〃的积极性。这两段文字阐述了严格执法与否对国势强弱的影响,是很有说服力的。就秦国而言,秦孝公、商鞅死后,商君之法未败,尤其是以国君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比较注意认真执法,其间虽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但崇尚执法仍然是主流,正如荀子所说: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入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读这段话,当时秦国官吏守法奉公的情景跃然纸上。荀子是战国后期具有法家思想倾向的儒家学者,他也曾以〃无儒〃批评秦国,因此他对秦国的评论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阶级社会的法律不可避免带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不平等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除了具有镇压的职能以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社会调节的职能将统治阶级的特权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统治阶级的权益也有所规定,使之具有〃公平如水〃的外部特征。正因为法律具有调节职能,因此严格执法才能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从而避免激化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也使普通百姓有一点喘息之机。纵观中国历史,什么时候统治者能够严格执法,社会就会安定,经济就会发展,国力就会强盛;什么时候统治者蔑视法律,胡作非为,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民不聊生,国力削弱。
   秦律是在总结关东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针对秦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商鞅变法之后,信赏必罚、严格执法的传统为后继者所继承,因而秦国经济发展,国力强盛,保征了其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最终完成了统一六国的伟业。
   我们在讨论萧何《九章律》与秦律的关系时,已经注意到,萧何捃摭秦法而制定的汉律九章,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萧何并未加以更改,而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基本相同的法律,在秦朝末年和西汉初年所发挥的作用迥然不同?
   我认为,秦朝的灭亡,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随心所欲,破坏了传统的法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百姓难以为生,被迫起来造反,六国贵族闻风而动,最终推翻了秦的暴政。试想,如果商鞅变法之后制定的秦律果真就像后人所评价的那样残酷无情,无论如何是不可能使秦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的。秦律固然有其弱点,但是我们不应该将秦朝覆亡简单归咎于秦法繁苛,不应因为秦的短祚而对秦律一概否定,而应注意到秦朝建立前后其执法方针的不同。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具体论述。
   就西汉初年而言,法律制度虽与秦末基本相同,但执法精神与秦末迥异。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轻徭薄赋,爱惜民力,扰民之举少了,百姓触犯禁令的机会也就随之减少。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重蹈亡秦覆辙,汉初统治者比较能够知人善任,上自皇帝下至各级官吏也多能守法奉公,史书中著名的例子如曹参、张释之等等,都可以做为例证。据《汉书·张释之传》载: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一语清楚地表明汉初统治者的执法精神。大臣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看君主的眼色行事,这在专制体制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张释之不仅严格依法断狱,而且一再向文帝阐明公平执法的重要性,而文帝最终也能做到从谏如流,这对于培养执法奉公的精神尤其重要。
   张家山汉简证明,奏谳制度并不始自汉朝,早在秦时就已存在了。西汉建立之初,高祖、景帝又三令五申加以强调: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景中元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初统治者之所以如此重视奏谳制度,就是为了减少冤狱,防止执法官吏草菅人命,这也体现了汉初统治者重视依法办事的精神。
   因此,〃文景之治〃的出现,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这种公平执法精神,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为执法精神的不同,才使秦末与汉初尽管所用的法律大体相同,而结果却截然相反。
   汉武帝任用张汤、赵禹等人修订编纂法律,一反汉初以来约法省刑的执法传统,任酷吏,严刑罚,加之沉重的赋税徭役负担,曾一度激起大规模民变。然而同样是执行武帝以来所修订编纂的法律,在汉宣帝时,情况却大不一样。汉宣帝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为了避免官吏执法不平造成〃有罪兴邪,无罪蒙戮〃的后果,任用执法公平的大臣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 。不仅如此,宣帝还注意整顿吏治,据《潜夫论·三式》载:
   昔宣皇帝兴于民间,深知之,故常叹曰:〃万民所以安田里、无忧患者,政平讼治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选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见之,观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赏,奸宄减少、户口增息者,赏赐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乱无状者,皆衔刀沥血于市,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
   重视官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官吏执法情况的监督,政平讼理,赏信罚必,终于促成〃昭宣中兴〃的良好社会局面。
   由此可见,同样的法律,由于执法者的态度不同,其社会效果就会大不相同;在治理国家方面,良好的法律与认真执法的官员二者都同样重要,不可偏废。正如王符所说:〃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
       二、倾法亡国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一般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拥有最高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专制君主能否自觉遵守法律,二是各级官吏能否认真执法。不管哪方面践踏了法律,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商鞅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强的道路,使之由西陲之〃夷狄〃而成为中原之霸主。商鞅死后,其法未败。可以说,商君之法与法家学说对秦国社会各个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
   然而秦统一以后,仅仅维持了十五年的统治,就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的迅速覆亡,给后世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贾谊把秦朝短祚的原因归纳为〃仁义不施〃、〃繁刑严诛〃与〃赋敛无度〃,这代表了汉代大多数士大夫的意见 。早在秦统一六国前夕,荀子在赞扬秦国〃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的同时,也以〃无儒〃而讥之,认为〃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 荀子的话不幸而言中,这样,法家学说不适合统一以后的秦王朝,而秦王朝不知改弦易帜,因而导致覆亡,这种观点在当时几乎成了众口一词的定论,而且至今在学术界仍然有很大影响。
   应该说,〃仁义不施〃、〃繁刑严诛〃与〃赋敛无度〃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秦朝历史的实际情况,但是把秦统治者的这些暴行简单归咎于法家学说极端化,未免过于武断。汉代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成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可是不施仁义、横征暴敛、滥杀无辜的昏君、苛吏仍然史不绝书,这双归咎于哪种学说?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统一以后的秦王朝,随着形势的变化,其政治指导思想开始偏离原来的法家路线,正常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这才是秦朝速亡的真正原因。
   在秦国的历史上,那些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求贤与强国当做其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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