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3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爻偻龅恼嬲颉�
在秦国的历史上,那些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求贤与强国当做其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最著名的如秦孝公的〃求贤令〃:〃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其求贤之心,强国之志,跃然纸上。巨大的军事胜利,冲昏了统治集团的头脑,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秦始皇,更是忘乎所以,逐渐把注意力转向个人享乐方面,修阿房宫,建骊山陵,四处寻游,求仙无度。秦二世则赤裸裸地宣称:〃夫人生居世间也,譬犹骋六骥过决隙也。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安宗庙而乐万姓,长有天下,终吾年寿,其道可乎?〃 统治者对个人享乐的追求,使秦原先的国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法家本来主张刑、赏并用,不论是早期的李悝、吴起,还是后来的商鞅,都不曾放弃奖赏而只强调严刑酷法。秦律中也有奖、罚两方面的条文(如《厩苑律》及《法律答问》中的某些条文),并非只讲繁刑严诛。可是丞相李斯为邀宠固位,极力迎合秦二世,提出了〃督责之术〃,全盘主张君主独裁与严刑峻法,认为这样可以〃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 。这既不符合法家的一贯精神,也违背了秦律本身的原则。王夫之曾痛斥〃督责之术〃,认为〃尽古今概贤不肖,无有忍言此者〃 。
从现存秦律条文看,《田律》中有关于刍稾税的征收标准:〃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据此推测,其他赋税当也有固定的征收标准。秦始皇的横征暴敛本身就是在破坏而不是强化法制。始皇死后,二世继续建阿房宫,〃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用法益刻深〃 。这仅仅是百姓所受压榨的一个侧面而已。
秦律本身确实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刑〃原则,但〃重刑〃是有严格标准的,对于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超过标准的〃不直〃之罪都要加以惩罚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说明秦始皇时期尚比较注意严格执法。秦二世以阴谋手段登上皇位,时刻担心〃大臣不服,民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于是在赵高等人的怂恿下,〃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 。我们已无从考证这些人被杀的罪名如何,但公子将闾昆弟三人被害事件却足以证明此时秦刑罚之滥:二世以〃不臣〃之罪名派人逼迫将闾兄弟三人自杀,将闾据理力争,申述自己无辜,使者曰:〃臣不得与谋,奉书从事。〃将闾兄弟三人只好饮剑自杀 。〃不臣〃之罪,纯属莫须有,将闾兄弟以公子身份却在劫难逃。其他如扶苏、蒙恬、蒙毅、冯去疾、冯劫等等,也无不含冤而死。最后,连大倡〃督责之术〃的李斯也被〃具五刑,夷三族〃,自食恶果。贵族、大臣尚且受到非法之迫害,普通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有功者赏,有罪者罚,赏信罚必,这是法家的一贯主张,也是秦国国力不断强盛的法律保障。秦二世弃此不顾,而实行〃贱者贵之,贫者富之〃的政策 ,不问被重用者的政绩与能力,其用意无非是为了培养、提拔一批专制魔王的忠实奴才。
虽然说在中国古代,专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令,但君主的个人意志有很大的随意性,与比较稳定的法律条文毕竟不能等同。本文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论述秦末统治者破坏法律的行为的。统治者的荒淫无度,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法律秩序的破坏,增加了政治的黑暗;滥杀无辜,残民以逞,不仅加剧了阶级矛盾,也使统治集团内部人人自危,苟且偷安。全国已变成秦王朝的监狱,全体臣民已变成几个政治寡头的囚徒。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了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因此,秦之暴亡,既不能归咎于法家学说,也不能完全归咎于已奉行了一百多年的秦律,而是秦王朝正常的法律制度被最高统治集团严重破坏的必然结果。李斯直到死到临头才翻然醒悟:
凡古圣王,饮食有节,车器有数,宫室有度,出令造事,加费而无益于民利者禁,故能长久治安。今行逆于昆弟,不顾其咎;侵杀忠臣,不思其殃;大为宫室,厚赋天下,不爱其费。三者已行,天下不听 。
《汉书·刑法志》的评论是: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班固所讲的〃先王之法〃是指禹、汤、文、武、周公之法。如果将其改为指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历代所遵奉的法治传统的话,这一评论就比较符合历史事实了。
后 记
一九九○年,我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在张传玺先生指导下学习中国古代史,开始接触秦汉简牍资料,并以《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一文通过硕士论文答辩。一九九三年,我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林甘泉先生攻读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学位,现在的这本书,其主体部分,作为博士论文,也就是在那个时期完成的。
在北大和社科院的六年学习生活中,两位导师以其严谨的治学精神、深厚的理论素养,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我在学术研究上的每一点进步,都倾注了两位先生的心血和汗水。在社科院学习期间,谢桂华先生在秦汉简牍方面经常给予指导,并多方为我提供资料,对我撰写学位论文给予了很大帮助。毕业后,我离开北京,来到地方工作,迫于生计,流徙奔波。在千里之外,三位老师们仍然时时关心着我的学习和生活:在我情绪低落的时候,及时给予鼓励和鞭策;在我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向我伸出援助之手,尽其所能地为我做每一件事。在此,我向他们表示深深的感谢!
我还要感谢李祖德先生,他曾在百忙中审阅了我的毕业论文,从内容到篇章结构,提出许多中肯的批评和建议,这为我进一步补充和修改这篇论文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书在修改的过程中,得到湖南省有关专家的支持,被立项为湖南省社科联1998年度重点科研课题,并获得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著作出版基金的赞助,岳麓书院的陈谷嘉、朱汉民等领导也为本人在各方面给予关照。正因为有了这些关心和支持,本书才得以顺利完成。
与当年的毕业论文相比,现在的这本书除了对篇章结构有所调整之外,又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如〃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和〃秦汉时期的执法〃两章,就是根据各位老师的意见而补写的。然而,研究工作是没有止境的,有些问题,限于资料不足,加之作者才学疏浅,目前尚无力进行研究;即使本书已讨论的问题,也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作者恳切希望得到师友们的批评指正。
结 语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剧烈变革,奴隶主贵族世卿世禄的政治体制被摧毁,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得以确立。秦汉统一中央王朝的建立,进一步确立并巩固了这一变革的成果。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制度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一变化对以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制史,对于了解中华法系的源流,认识其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法律既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与社会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不同时代的法律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观念。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能脱离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具体的社会环境;制定法律更不应该无视社会现实。因此法律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法律还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仅无益,甚至有害。法律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公平合理,还取决于法律的运行机制,取决于执法者的态度,必须考虑到多种社会因素。本文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讨论秦汉时期法律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本文主要论点如下:
一、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连续性,有所否定也有所肯定,有所创新也有所继承。在研究秦汉法律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律,既要看到它发展变化的方面,也应看到它与传统法律的密切关系。单纯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春秋以前,〃设范立制〃与〃正刑定罪〃分别属于〃礼〃和〃刑〃两个不同的范畴。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各国逐渐颁布新的法令,这些法令往往兼有〃设范立制〃与〃正刑定罪〃的内容,已非传统的〃礼〃或〃刑〃所能包容,于是便采用〃法〃、〃律〃等新的名称加以区别。李悝的《法经》以及以此为蓝本的秦律,尽管其体例为后代法典树立了楷模,但其内容要达到完全以〃正刑定罪〃为主,则要到魏晋以后。秦律是在总结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秦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秦国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秦朝的灭亡,主要是最高统治者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严重破坏法律秩序的结果,不能完全归咎于〃秦法繁苛〃或〃纯任法术〃。汉初基本沿用秦律,约法省刑的工作是从汉高祖至汉景帝期间渐次进行的。《九章律》自萧何时初具规模,到景帝时才基本成为定本。汉代法律有律、令、科、比等形式。其中的〃律〃与〃令〃尚无〃正罪名〃与〃存事制〃的分工,二者的法律效力也大体相等;〃科〃很可能是根据律、令的某些条款拟定的细则;〃比〃在汉代法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经义决狱〃是伴随汉代统治思想发生转变而出现的特殊现象,它既反映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也表现了儒家思想在维护等级秩序方面对法律的补充,其在汉代的作用是积极的。
二、在刑制上,春秋以前作为正刑的〃五刑〃在秦律中已与徒刑并列,肉刑在多数情况下与徒刑复合使用,而决定刑徒刑期的是徒刑而不是肉刑。肉刑与徒刑,一为通过残损人的肢体以惩罚犯人,一为通过苦役以达到同一目的,二者性质不同,互相之间缺乏可比性,因此复合使用时弊端颇多。汉文帝改革刑制,废除肉刑,结束了先秦以来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主的传统的五刑体系,为隋唐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主干的新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规定刑期,改变了在此以前刑自候、司寇至城旦舂终身服刑的制度。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传统刑罚体系的革新,与繁苛的秦法相比无疑是一个进步。文帝以后,刑制方面又有所调整,只是限于材料不足,难以详考。
三、伦常观念并不是儒家的专利,不论是提倡〃一断于法〃的法家,还是以法家理论治国的秦统治者,都没有完全忽视家族伦常秩序,法家只是站在君主与国家的立场上,将家族伦常观念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完全服从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