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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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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决定生犹疑因。】不定之定义:虽宗法成立,不许遮反所立。

  寅二·名相之分类有三: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卯三·转成不定之‘喻’和‘诤事’之法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除有法外若不趣入其他是不定不共因,若趣入其他是共不定因。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倘若谓:别‘有法’外是其他…其余相异虚体,则所闻性成立无常,亦应转成共不定因。有法:除‘声’外,趣入其余虚体鼓声等。若别有法外是相异之余他实物,则‘刹那之空性’有法,为有所作义空,以其有所作之空性故。谓之设置亦应转成不共不定因,以其不趣入其余实物之故?云:非依于以上二者之说法,别欲知有法外,于其余能决定与否为同品或异品,设置共不定因与不共不定因。

  卯三·转成不定喻与诤事之法分为二: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辰二·同一体性亦转成摄入遣余法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若成立‘火’和‘无常’则转成欲知有法‘山’和‘声’与‘灶’和‘瓶’之比喻。

  辰二·亦分为二种:

  巳一:名言之成立与遮反

  遮瓶有法,容许成立遣余之名言,断除实相违后而摄入故。如无常之虚体。有一说同一体为‘现前’‘隐秘义’转成‘喻’和‘诤事’谓之说法?曰:信许同一体非有‘现前’与‘隐秘义’二者;然而决定之难易,唯限于假立‘现前’、‘隐秘义’。

  巳二·总别相亦分为二:

  午一·过、未遍相:

  唯‘所知’(法者),远离一与多之故。若成立无自性,则‘无实’之所知转成喻…(未遍),和唯‘所知’转成欲知有法…(诤事过遍)。倘若总相和别相,容许为‘诤事’和‘比喻’,则若所闻性成立无常,亦转成如唯‘声’…(诤事)和彼鼓声…(比喻)?彼之缘由何在质问之?喻:‘无实之所知’,远离一与多因相故,虽成立空性之周遍,然而不成立唯所知,以其之未周遍离一与多,设立唯一所知之故。若谓于鼓声中虽成立所闻性之遍满无常性,然而应不成立唯‘声’遍及无常性,以因相须要‘所闻性’,未周遍唯‘声’之故?如是缘取唯‘声’之量故,当不成立所闻性,于此缘取唯‘所知’之量亦承许不成立离一与多故,岂有相似。如鼓声若成立声无常,以声之所作性故,则别相转成喻等等推衍所知。

  午二·等遍:

  唯‘现量’法者,是心识,以其相反于色法之故。喻如:自证现量谓之设置,则如‘现量’与‘自证’现量是等遍,而且转成喻和欲知有法。故由遣余方式若觉识上‘成立’、‘不成立’实有差别,则实体与虚体,总、别相或定义与名相任一皆可,任何容易成立觉识上…作为喻,较难成立转成诤事,一切如彼原则而知。

  寅三·各个不定因事相之义有二: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

  卯二·共不定事相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有二:

  辰一·定义:

  【非宗其余不成立,不共不定分为四。】彼之定义,宗法成立,未见同异二品不断决其遮反。具有因然而未明见。

  辰二·分类为四种:

  巳一·彼因、相无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声无常,以其‘所闻性’故。

  巳二·彼因相虽有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此士大夫由天界而转世,以其具有眼之故。

  巳三·彼因相虽有同品而未见

  喻如: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喻:吠陀之声。

  巳四·彼因相虽有异品而未见

  喻如:凡所作性为无常,异品如吠陀之声为常。虚空有法,是常,为无所作性谓之。

  卯二·共不定因亦分为二:

  辰一·定义:

  【别宗趣余共不定。】彼之定义:宗法成立,同异二品皆可趣入。

  辰二·分类:

  【分‘实’与‘有余’二因。】

  巳一·实不定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



  巳一·实不定因亦分为二:

  午一·定义:

  【二品皆见不可遮。】成立宗法虽见同异二品然不可决定遮反。

  午二:分四类:

  未一:

  现见遍及于同异二品(同异品遍转),如声为无常,设立所量为因。

  未二:

  现见遍及于同品(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喻如声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三:

  现见遍及于异品(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喻如声非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四:


  现见于同异二品任一方(同异二品,俱一分转),喻如:声为常,设立非有质身为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有二: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

  午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亦分二:

  未一·定义:

  【真实有余见同品,而不现见于异品。】成立宗法现见同品,不现见异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有三:

  申一·彼因相虽有异品然而不现见:

  喻如:彼说话之士夫有法,非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彼因相虽无异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有法,非蓝色,以其天授之子故。

  申三·彼因相虽相违异品然而不决定

  不知所作法与常相违之钝根论者,设立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确定此因相与常相违,则为正因。


  【现见异品不现见,同品是相违有余】彼分为二:

  未一·定义:

  成立宗法,现见异品而不现见同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

  申一·因相虽有同品然不现见

  喻:(此士夫法者)是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因相虽无同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法者,是蓝色,以其是天授之子故。

  申三·因虽相违同品然而不决定

  喻如:所作性,不知相违于常。声是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知相违,则为相违因,此‘真实’与‘相违’二者非如胜论师所承许之有余不定因,依次从同品、异品二者,若决定遮反之,则除趣行真实因与相违因之外,实有其余怀疑因,谓之有余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有三:

  寅一·定义:

  【因成立遮反相违。】彼之定义:成立宗法后因、宗遍及遮反性。

  寅二·详析分类三种:

  卯一·从实体方式分析

  卯二·随欲说之方式分析

  卯三·欲许他宗分析之破斥



  卯一·从实体方式又分为二:

  辰一·由相属力

  辰二·观待结合方式



  辰一·由相属力有二:(不可得因与自性因。)

  巳一:行使二分法:

  【摄属自性不可得因故,是二相违性。】一切不可得因,摄属可现不可得,彼不可得因能依于同体相属故,是自性因。遮反彼诸不可得因故,相违不可得因亦摄属自性相违之相似因故。相违因亦有二种:自性相违因,如声是常,所作性故;果相违因:如声是常,刚造作即生之故。如是云:‘为成立自性和果,二因相和二相违。诤故总相之差别,遮反其余是能立’。

  巳二·果相违之断诤有二:

  午一·立诤

  午二·答辩



  午一·立诤:

  彼因相非相违,(声是常,勤勇所发故,彼果非相违因。)以勤勇所发是常之果故。


  午二·答辩有四:

  未一·闻识若成立‘声无常之果’:

  【刚作即生无常果。】闻识法者,是声无常之果,以其刚造作即生(无常)之故。

  未二·闻识是常之结果不应理:

  【常无变化故相违。】倘若是常之果,于造作之前即当闻声,以其常之故。若谓盖障故不得闻?彼能障性,外境所为之利害或耳根所作利害?依前者而论,若境产生差别作用,则转成无常性,若境不生差别作用,谓盖障之说相违。依后者而论:耳根产生差别作用故,转成声之俱生作用?若如是,彼俱生作用转成声是常,或不转成声是常谓之观察,与前相似。

  未三·断除汝宗相似:

  【转无常故不相似。】然若依汝主张若谓亦缘取瓶之眼识,于墙壁等遮障相似相违?若承许‘瓶’遮障‘常’是谛实,然而不承许彼无常之一切刹那为眼识之因,三缘(眼根、色法、眼识)聚义之刹那,承许其他神我因故。

  未四·若谓彼不变不相似吾等亦承许如是:

  【类彼不变不应理。】汝之常无所差别缘故,由常之体性不变故,转成可缘‘常’或不可缘‘常’。故刚造作即生之故,根识当成立声无常之结果。先前实有根识:‘未必刚造作即生。常必能障碍耳根,无法耳闻一切声,偶然之时无观待,结果不作相违故,如彼耳识偶然间,成立结果是彼因。’

  辰二·观待结合分为三种:

  【若分三不可得因,遮彼相违亦成三。】以结合方式分析正因为三种…(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遮反彼诸是相违故,亦分为三种相违因,如可现之瓶法者为存在,以其不现前之故。

  卯二·随欲诠之方法,分为三种:

  辰一·破斥他宗:

  【法与有法之分类,某一谓有四相违。】某一因明论师云:‘集量论里或以随欲诠之方式,且或以‘法’之方式,或‘有法’之方式或‘彼之差别’方式,而诠释之故,作彼随欲诠之名言’之谓之说法,能依彼之说法,灭除‘法和有法’之体性与差别二者,是四相违。灭除有法之体性之定义:有一或说,差别之有法成立宗法,而且相违有法之体性故,妄颠倒于聚义之总相为因相。若以事相为喻诠说,转成实体之虚空有法,是常,以其无所作故,若设立如是差别有法,唯现虚空相,成立宗法,而且有法体性转成‘实体之虚空’和‘无所作’相违故,是灭除有法体性之相违谓之说法。宗法当不成立,类似真义谛之‘声’设置于有法故。法上论师或谓,欲许虚空无所作且实有唯一设立,虚空法者是常,以其无所作之故,如兔角。若相似‘兔角’既欲许虚空实有亦成立虚空无实,此若灭除有法之体性,则宗法不成立,若宗法成立而不克除有法,所立虚空为实有,则转成灭除所立法之体性故,此立论不应理,且唯谓无知于法称论师之旨趣。

  复次,灭除所立法之体性,声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眼等有法,必为他用,以其是积聚性故。非积聚性之有境,若结合有法,则为灭除有法差别之相违因。)灭除有法差别之相违因,非积聚性,是转成他利。(眼等有法,非积聚性之有境,是必为他用。非聚集性之有境若结合所立法,则为灭除法差别之相违因。)灭除法差别,非积聚性之有境,是必为他用,谓之作意义分析,不符合量论,非适当。

  辰二·自宗主张:

  【直间接随欲说势,法与有法是相违。】某一诠说直接相违,某一诠说间接相违,某一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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