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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拿破仑法典-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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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34条 由保证所生的债务,因与其他债务同一的原因而消灭。    
  第2035条 主债务人和其保证人,如一方为他方的继承人时,因两种资格集中于一身而发生混同;在此情形,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保证人的请求权并不消灭。    
  第2036条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主张属于主债务人和主债务的一切抗辩。    
  但保证人不得主张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抗辩。    
  第2037条 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保证人不能代位债权人行使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者,保证人应免其责。    
  第2038条 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动产或某种动产抵偿其债权时,保证人即免除责任,即使日后债权人接受的财产被追夺时,亦同。    
  第2039条 债权人如单纯允许主债务人延期清偿时,并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保证人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强其偿还。    
  第四节 法定保证人及裁判上的保证人    
  第2040条 依法律或裁判负有提供保证人义务之人,其提出的保证人应具备第2018条及第2019条所定的条件。裁判上的保证人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为依法得处民事拘留之人。    
  第2041条 如未能提供保证时,得代之以相当的动产质押。    
  第2042条 裁判上的保证人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索的请求。    
  第2043条 单纯为裁判上的保证人之保证人者,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索的请求。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五章 和解    
   第2044条 和解为当事人以终止已发生的争执或防止将发生的争执为目的之契约。    
  和解契约应以书面作成之。    
  第2045条 和解当事人,应对于和解标的物,有处分的权利。    
  监护人仅得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第467条规定,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缔结和解;关于监护的计算,监护人仅得依同章第472条规定,于未成年人达成年后,与之缔结和解。    
  区、乡及公共机关非经国王的明示许可时,不得缔结和解。    
  第2046条 关于由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利益,不妨成立和解。    
  前项和解并不阻止检察官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2047条 在和解上,对于不履行和解者,得为违约金的约定。第2048条和解仅对于其标的物发生效力:在和解上所为一切权利、诉权及请求权的抛弃,仅以有关争执发生的原因者为限。    
  第2049条 和解仅处理和解中所包括的争执,关于争执的范围,或以当事人特定的或概括的言词表达的意思,或依其表示的必然结论得以认定的意思为准。    
  第2050条 凡就自己个人的权利缔结和解者,以后又由他人取得同类权利时,其所取得的权利不受以前和解的拘束。    
  第2051条 利害关系人中之一人所缔结的和解,不得拘束其他关系人,并不得对其他关系人主张和解。    
  第2052条 和解在当事人间有终审判决的效力。    
  和解不得以法律错误或有失公平为理由提出攻击。    
  第2053条 但关于争执的当事人或标的物有错误时,和解得取消之。    
  在任何情形下,如有诈欺或胁迫时,其和解亦得取消之。    
  第2054条 就无效的权利证书的履行缔结和解者,亦得诉请取消;但当事人如明知其无效而缔结和解时,不在此限。    
  第2055条 基于以后证明为伪造的权利证书而缔结和解者,应全部无效。    
  第2056条 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知诉讼经确定判决而取得判决拘束力时,其对于诉讼所缔结的和解无效。    
  如当事人不知其判决有上诉可能时,其所缔结的和解有效。    
  第2057条 当事人对于相互间所发生的一切争执而为概括的和解时,权利证书在当时为当事人所不知而在以后发现者,不得作为取消和解的原因;但权利证书由当事人一方留置时,不在此限。    
  如依新发现的证书确认当事人一方对于和解的标的物并无权利时,关于该标的物所缔结的和解,无效。    
  第2058条 和解如有计算的错误时,应订正之。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六章 民事拘留    
   第2059条 在民事上有假冒情形时,得处以民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冒:    
  一、明知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而以之出售或抵押时;    
  二、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而诡称并未设有负担时;或诡称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小于其实际负担时。    
  第206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处以民事拘留:    
  一、在紧急寄托的情形〔受寄人有恶意时〕;    
  二、在以暴行夺去所有人的不动产,经法院判决恢复原状,返还在不法占有期中所收取的果实,并偿还所有人所受的损失时〔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应拘留侵夺占有的行为人〕;    
  三、对于负责受寄金钱的官吏,请求返还金钱〔而拒绝返还〕时;    
  四、对于讼争物受寄人,或法院所任命的其他保管人,请求返还寄托物〔而拒绝返还〕时;    
  五、对于裁判上保证人和得处以民事拘留的保证人〔因其不履行保证义务时〕,但在后一情形,以保证人曾承诺此种执行方法者为限;    
  六、对于官吏,因其违背命令而不交出所保存的原本时;    
  七、对于公证人、律师及执行员,请求返还其在职务上代诉讼人收受的权利证书和款项〔而拒绝返还〕时。    
  第2061条 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败诉人经确定判决判令其迁离不动产而拒绝履行时,法院在送达第一次判决于败诉人本人或其住所十五日后,得为第二次判决,处以民事拘留。    
  如土地或不动产距离败诉人住所地在五十公里以上时,前项十五日的期间,应按每五十公里增加一日。    
  第2062条 对于承租人,关于乡村财产租金的支付,除租赁契约明白约定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乡村财产租赁的承租人和约定分享果实的承租人在租赁契约终止时不交还所使用的牲畜、种子及其他农具者,除证明此种财物的缺损非由于承租人的行为外,得处以民事拘留。    
  第2063条 在以前各条规定的情形或在将来以其他法律明白规定的情形以外,审判员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公证人或书记员不得作成有关此类约定的证书,又此类证书即使已在外国订立,法国公民亦不得承诺此类证书;如违背上述规定者,无效,并负担费用和损害赔偿。    
  第2064条 虽在前数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5条 在三百法郎以下的金额,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6条 对于七十岁老人及已婚或未婚的妇女,除假冒的情形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仅须七十岁开始,即得享受关于七十岁老人所享受的利益。    
  对于已婚妇女在结婚期间,仅关于其分别财产制的财产或保留自由管理的财产,且以此等财产名义设定〔假冒〕的负担的情形,始得基于假冒的原因而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已婚妇女,应与其夫负共同的或连带的责任,不得因此种夫妻财产契约而视为假冒。    
  第2067条 民事拘留,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情形,亦只能依判决为之。    
  第2068条 因提供保证而准予暂先执行的判决所宣告的民事拘留下因上诉而停止。    
  第2069条 民事拘留的判决,并不阻止或停止对于其财产的追索和执行。    
  第2070条 本章规定并不变更特别法律中有关商事的民事拘留的规定,或有关违警罚的法律或有关管理公款的法律中此类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七章 质押    
   第2071条 质押契约为债务人将作为担保债务的物件交付于其债权人的契约。    
  第2072条 动产质押契约称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押契约称为“不动产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2073条 动产质权赋与债权人在质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74条 此种优先权仅限于合法登记的公证书或私证书所记载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作为担保品物件的性质、种类或黏附于证书的记录所载该物件质量、重量、及长度的范围内发生。    
  但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始有作成证书和登记的必要。    
  第2075条 前条的优先权如以无形动产——例如有关动产的请求权—为标的,仅得以公证书或私证书作成且经登记并通知设定质权的请求权的债务人时,始得成立。    
  第2076条 在任何情形下,如质物仅在债权人或经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手中并继续占有时,其优先权始存在于质物之上。    
  第2077条 第三人亦得为债务人而提供质物。    
  第2078条 债权人在债务不清偿时,不得处分质物:但债权人得请求法院准其依照鉴定人的估价,在债务的限度内,将质物作为代物清偿而归属于自己,或以拍卖方法,将质物出售之。    
  凡允许债权人不具备前项方式而取得或处分质物的约款无效。    
  第2079条 债务人在其质物所有权被剥夺(强制执行)以前,仍保有质物的所有权;在债权人占有中的质物,亦仅寄托于债权人以确保其优先权。    
  第2080条 债权人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对于因自己过失所发生质物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    
  但债权人为债务人保存质物所支出有益并必要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偿还之。    
  第2081条 在以债权作质时,该债权如订有利息,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内取偿自己债权的利息。    
  如以债权作质所担保的债未订有利息时,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取偿自己债权的原本。    
  第2082条 债务人仅于以质权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质物,但质物占有人滥用质物时,不在此限。    
  同一债务人于设定质权后又对同一债权人约定负担其他债务,而该债务在第一债务清偿前到期者,债权人在两个债权未受到完全清偿前,不负交还质物的义务,即使并无特约以质物担保第二债务的清偿时,亦同。    
  第2083条 债务纵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继承人间可以分割,质权不得分割。    
  债务人的继承人已清偿其负担部分的债务,如全部债务未完全清偿时,不得请求返还其在质物上的应有部分。同样,债权人的继承人己受领其应分配部分的债权的清偿时,不得返还质物以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未受清偿的应分配部分的债权。    
  第2084条 关于商事及核准设立的质当借贷业,应依其他有关法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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