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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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 年1 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①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 年1 月31 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①。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②。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③。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1924 年11 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③ 《孙中山全集》第2 卷,第320 页① 《孙中山全集》第9 卷,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120 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9 卷,第399—400 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10 卷,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558 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10 卷,第556 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 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①,以致终于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反共”,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 年7 月29 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②。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 年6 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 编397 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共产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 年10 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③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①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 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年版,第170 页。②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 册,第235、237 页。
③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 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130 页。持目前农村秩序”①。于是,1930 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②。所以,在1936 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 年12 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1946 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①。直到1947 年2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②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① 《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 卷第11 期,1933 年11 月。② 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0 年版,第117、81 页。① 《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 年7 月19 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 册,第512 页。
② 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 册,第524 页。
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③。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①。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②,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别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③。其他政治派别、社会名流也纷纷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方案。
1。第三党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党,是指1928 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华革命党,1930 年8 月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它的领导人是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该党从成立时起,就高举孙中山的革命旗帜,非常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在第三党的纲领性文件《政治主张》中,规定了“在原则上主张土地国有,而用耕者有其田为过渡的办法”④。要点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国民会议规定土地法,确定农户占有耕地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定价法;发行50 年长期土地公债,收买超过私人最高额的土地;公共团体的土地归为国有;一切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其他反革命团体的全部财产,没收为国有;收为国有的土地分配给耕作的农民,但只限于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准私行买卖土地。
这些规定表明了第三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真诚意愿。但他们不赞同共产党采取无条件地没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张“平民革命”,取得政权,由平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以“收买”办法来解决。结果,邓演达在1931 年11 月被蒋介石秘密杀害,第三党遭受极大打击。1933 年11 月,第三党参与了蒋光鼐、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等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纲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实现计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蒋介石集团镇压下去,“计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国民党改组派与中国托派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民党改组派(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是1928 年至1931 年间,从国民党当权集团中分裂出来,以汪精卫、陈公博为首的既反蒋又反共的政治③ 《土地改革》第1 卷第5 期,第8 页,1948 年6 月1 日。
① 《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1948 年4 月8 日),《土地改革》第1 卷第3 期。② 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