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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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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1948 年4 月8 日),《土地改革》第1 卷第3 期。② 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 年版,第162 页。
  ③ 《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1927 年8 月7 日。
  ④ 《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63 页。
  派别,他们在改组派刊物《革命评论》、《前进》上发表政论,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将来由政府明令收买土地归国有,但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否定中国封建主义土地制度的存在,“无以农民暴动没收土地之必要”,恶毒攻击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恶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对第三党之存在”①。改组派自己则未曾提出一个像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国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对于中国问题的观点,认为1924—1927 年大革命后,封建势力已变成残余势力之残余,“中国土地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了”①。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陈独秀则诬蔑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红军战争是“盲动”、“投机”、“冒险”、“阴谋”。
  3。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张。
  阎锡山统治的山西,与中共领导的陕北革命根据地隔河相望,深恐中共势力蔓延晋西。阎锡山认为,共产党是“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于是在1935 年8 月底召开的晋西防共会议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办法。其内容: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将全村土地收买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村民18 岁呈领份地,到58 岁将地缴还;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分年偿还;耕作农民除缴纳占农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劳动所得税和产业保护税外,田赋照旧交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公布后,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各界评论,多数持否定态度。论者们认为,“这完全是反映自足经济时代的封建割据的思想”②。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村公所的公田实际上是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土地村公有”只不过“是一剂大众的迷魂汤”而已。结果由于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农民)的质疑和反对,没法进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学会派关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国地政学会1933 年1 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单位是团体会员。该会集中了国民党中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主要负责人有萧铮、万国鼎等,是国内研究土地问题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机构,它举办地政研究班,创立地政学院,创办《地政月刊》等,有组织地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翻译和研究近代各国的土地政策和理论,为国民党当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谋划策。但其内部在看法上有严重分歧。
  ① 陈公博:《党的改组原则》(1928 年7 月8 日),载《革命评论》第10 期。① 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481 页。
  ② 孙冶方:《私有?村有?国有?》,《中国农村》第2 卷第1 期,1936 年1 月出版。萧铮等人鉴于我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于1947 年4 月成立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发表“宣言”,十分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便会解决我们。”①提出天然资源国有,市地市有,农地农有的主张。并发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进土地改革运动”。1948 年2 月,该会公布酝酿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根绝土地兼并,“凡非从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购买耕地”。“各地佃农应组织佃农协会,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收缴地价”等等①。按“方案”条文来看,确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的内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后,京沪各大报纷纷揭载全文,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萧铮等人又在方案基础上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提请立法院审理,终因意见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会名流也围绕如何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发表自己的见解。国民革命失败时,北京大学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国家出钱购买地主的土地,实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儿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经济学家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归结为“永佃权”,主张改良租佃制度,让佃户永久放心去种。社会学家吴景超1934 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债券收买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农民分期偿还债券本息的方案;1948 年春他又率先评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认为用14 年时间完成转移地权是太长了,应缩为7 年等等。1948 年春,社会上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学教授倪青等47 人、刁作谦等99 人分别联名要求当局从速厉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1948 年4 月15 日发表不流血革命运动宣言,要求制定全国的土地改革计划。
  以上情况反映了各政治派别和各界人士十分关注土地问题,看到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路线、方针和政策1927 年中国共产党举行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提出“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①。接着中共① 《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宣言》1947 年4 月6 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 册,第459页。
  ① 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 册,第465—467 页。
  ① 《中央委员宣言》1927 年8 月1 日。
  “八七”会议明确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同时,中共中央决定在工农运动基础较好的湘、鄂、赣、粤四省发动秋收起义,“实行中央土地革命政纲”。指示湖南省委,秋收暴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动土地革命”,所以,当毛泽东率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队伍在井冈山地区落脚时,就高举“打土豪,分田地”的旗帜,其他武装起义队伍也相继建立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
  土地革命是在发动群众打倒土豪劣绅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前进。井冈山根据地经过一整年的分田斗争,湘赣边界政府于1928 年12 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等等②,这个土地法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土地革命法令,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彻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法令。但由于缺乏经验,按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苏维埃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等。
  随后,各革命根据地依据1928 年6—7 月召开的中共“六大”的决议精神,土地革命步步深入,土地政策不断完善,出现了“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新局面。到1931 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即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而仅仅消灭地主阶级;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禁止土地租佃和买卖;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地主也同样分得一份土地等等。使农村根据地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产发展,粮食产量提高一二成,农民生活改善,能吃饱饭,踊跃参军支前。
  但是,1931 年11 月,在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把持下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虽然也主张继续开展和深入土地革命,却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尤其是1933 年夏天,在查田运动中加以强令推行,任意扩大了打击面,将大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错划为地主富农,发生了严重侵犯中农,消灭富农经济的错误。1933 年10 月,中央正式颁发了毛泽东起草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作为科学地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标准,“左”的错误得到一些纠正。直到1935 年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实际上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后,土地革命斗争和其他斗争一样,才重新回到正确的路线上来。
  抗日战争爆发,共产党本着团结御敌的精神,停止执行十年内战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而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团结大多数地主抗日,把发展②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3 册补编,第171—173 页。
  民族抗日统一战线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集团发动全面内战,公然宣布国共破裂,中共才决定实行普遍彻底平分土地的办法,于1947 年10 月10 日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十六条)①,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可以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最大限度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大纲还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它体现了中共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关于分配土地的政策,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这些规定与十年内战前期土地革命的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并有了充实和发展。后来,为了防止“平分土地”中出现侵犯中农利益等“左”的倾向,中共中央特在大纲上加注说明:“在平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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