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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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粮食征购
抗战时期,前线的军队、后方城市居民粮食需要量很大,田赋征实之数已不能满足,1942年国民党政府在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以给予补充。全国实行征购前,各省已采取了一些办法来收购粮食。1941年四川采用随粮收购办法,依田赋数量的多寡,按比例征购;湖北则采用公购余粮的措施,调查大户余粮,政府向他们征购;而陕西则采用按亩数和商人营业额派购的办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办法统一为随赋带征。小额粮户可以免征购,大额粮户采用累进办法,以均平负担,以其总额达到征购限额为限。征购粮食事务由田赋征实机构负责办理。
征购粮食的价格,由各省县根据产粮区的粮价核定,云南省每石稻谷一百九十元,四川为一百五十元,贵州为一百元,广州为九十九元,湖北为八十五元,江西、安徽最低,每石稻谷价六十元。小麦每石一律一百元。征购粮食的价款支付办法有三种:一为搭发粮食库券,此法行于川、陕、两广、湖南、安徽和西康各省,即按规定价格搭发一定比例的粮食库券。川、陕、两广、湘为三成法币,七成粮食库券;安徽则为法币、粮食库券各五成;西康为四成法币,六成粮食库券。二为搭发法币储蓄券,此法行于黔、闽、赣、豫、鄂、甘、绥七省和安徽产麦区,搭配比例各地不一。三为搭付关金储蓄券,此法行于云南和山西两省,云南按每石稻谷搭一百元关金储蓄券,山西则为三成法币,七成关金储蓄券。综上三种搭配办法,其特点是农民交售粮食后并不能全部得到法币,其中大部分是不能流通的粮食库券和储蓄券,国民党政府规定粮食库券从1944年起,每年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当年一部分田赋,五年内抵清。储蓄券自第三年起还本付息,四年付清。
粮食征购不但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在征购中弊端百出,扰民甚深。对于这一点,就连国民党也直言不讳,“拟订征购,不易公允,核发粮价,手续繁多,往往政府早已付出,辗转核发,人民不易到手,纵能领到,为时已久,价值相关甚钜,名为征购,实为摊派,实惠未能及民,殊失征购的原意”。“收购粮食,抛出多量法币不但刺激粮价,间接影响一般物价普遍上涨”。其结果是“国计民生交受其困”。
3粮食征借
鉴于征购的种种弊端,因此征购实行不久,四川、贵州有的地方团体和民众代表就提出了“废购增征”的建议。1943年四川首先停止搭发现金,全部付给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陕、粤、桂、闽、甘、康等省相继仿行。1944年起,国民党政府规定改征购为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交粮收据上(粮票)另加注明,作为征借的凭证。安徽省更进了一步,改征借为捐献,既没有给价的必要,更没有发券的手续。从本质上看,征借同样只是征实的另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掩盖下的征收。名义上征借分五年偿还,实际上是借了不还,是名副其实的没收。
国民党政府通过三征从农民手里搜刮到的粮食为数是不少的,现在根据有关资料将1941…1948年度国民党政府通过三征收集到的粮食数字列作图表11…3。
图表11…3
年度 征实 征购 征借 总额
1941…1942 2560 3060 5620
1942…1943 3470 3090 6560
1943…1944 3600 1300 1630 6530
1944…1945 2940 2840 5780
1945…1946 1550 1460 3010
1946…1947 2700 1500 4200
1947…1948 600 1430 2030
资料来源:1941…1942年数字见《三年来之田赋整理与征字》,1943年版,第11…14页。1942…1947年数字见《财政年鉴》三编,第五篇,第32…56页。1947…1948年数字见张嘉 《通货膨胀的螺旋式上升》第161页。
从图表11…3看1941至1948年田赋征实、征购、征借数额达到三万三千七百三十万石,其中抗战时期为二万四千四百九十万石,战后仅为九千二百四十万石,可见三征在抗战时期收效较大,其原因是此期三征是为抗战解决军粮民食,农民出于抗战热情,出于爱国之心,为支持抗日战争作出了重大牺牲。抗战胜利后,继续进行三征,是用于反动的战争,把枪口对准人民和共产党,三征就很难取得成效,往往完不成预算数。1945…1946年度预算为三千五百二十万石,实收三千零一十万石,只完成预算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多点;1946…1947年度预算数为五千五百万石,完成数为四千二百万石,为预算数的百分之七十六多一点。1947…1948年完成情况更糟,实收数仅有二千零三十万石,比上一年度少了一半还多。从数字看,三征是越来越不得人心。为了完成三征预算额,1947年国民党政府粮政会议上决定加紧催收。于是,地方政府乃组织“督征团”催收。有的“督征团”甚至将美式机关枪架在农民家门口,名为催收,实乃强行抢夺。
田赋征实、征购、征借给农民带来的是一场灾难。这时农民负担有多重?举例来说:在四川地区,1942年四川稻田每亩收谷四石,所负担征实、征购、县公粮附加(本已包括在征实之中)、地方税谷、收粮时规定溢收百分之十五的折耗等项,其计为二点三八石,占每亩收获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五。在湖南滨湖等十县,每亩所负担的前述各项数额,也占收获物的百分之五十二点七九。这些负担中还没有包括杂派和经经收人员的浮收中饱,如果加上这些,农民负担还要重得多。国民党政府各级官吏对粮食十分眼热,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谁掌握了粮食,谁就有了投机获利的本钱,为了控制粮食,各级征收官吏无限制的增加附加,随其需要而巧立名目。以浙江为例,计有水利费、自治捐、戡乱费、保用费等十一种,在全国高居首位。附加之外还有浮收,以大斗或大秤向人民多收。再就是征收官吏与粮商勾结,营私舞弊,1949年以国民党政府萧山县县长为首的几个经营田赋的官吏,与粮商勾结,采取滥发“谷票”的手段,贪污赋谷二百四十余万斤,至于军队过境的就地征发、抢掠,乡村保甲长的敲榨,不定期的各种摊派更是骇人听闻。在国民党政府的苛征重敛之下,有的农民被挞起来抗捐,这种抗捐税运动,后来发展为武装起义,配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的正面进攻,加速了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崩溃。
(五)田赋减免和滞纳处分
1田赋减免
灾情蠲免,历代都有。1928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重新订立,勘赈灾歉条例,后又进行修正。1934年又再次进行修改。其中关于蠲缓规定如下:灾户原纳正赋作十分计算,被灾九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八;被灾七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五;补灾五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二。蠲余之田赋按灾憎爱分明轻重分二至三年带征。各省在实行中办法不尽相同,有蠲缓并行的,如浙江、青海等省。各省蠲免成数也不尽相同,有被灾九分以上蠲免全部正赋的,也有照部规定办理的。
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规定,为发展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分别减免赋税。1933年度各省报部的免税土地共一万三千七百余亩,免赋四千七百元。其中铁路有行五千一百余亩免赋一千二百无;公用土地共五千七百余亩,免赋二千六百元;其他公用土地二千八百余亩,免赋九百一十元。
2田赋征实后的减免
田赋由中央接管改征实物后,于1942年对原颁“修正土地租税减免规定”作了修正。此次修正规定减免赋税范围分为四大类:甲、公有或公用土地;乙、私办而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事业占用的土地;丙、灾歉或土地自然减灭使用价值(即土地使用价值降低);丁、与调剂社会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所占用的土地。有关灾情减免规定如下:各省市核定被灾减免分数,应以被灾地区一般年成收获为标准(即中稔收获为标准),其收获不及一成者,减免全赋,不及二成者减免正赋十分之七,不及三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五,不及四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三,不及五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一,其收获在一般年成一半或一半以上者,以不成灾论,不予减免。土地赋税项下的一切附加随同正税减免。田赋征实后,人民负担加重,报请减免之风日盛,于是又规定被灾在七成或七成以下者不予减免。
田赋减免的规定貌似公允,实际上这种减免是种官样文章而已,它与增加的田赋与附加税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国民党政府规定的减免,并不是真正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如果能对农民有恻隐之心,各级政府就应减轻田赋、清查整理田赋积弊和减轻附加税,这才能解农民倒悬之苦,给农民以一线生机。在田赋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行田赋减免只不过是骗人的鬼话。如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政府宣布1945年对收复区免征田赋一年,1946年对“大后方”免征田赋一年;但没有过几天,就全部恢复征收,而且数额比以前更大。
3滞纳处分
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改为三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时期,作滞纳处理,加征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五,逾期两个月内完纳者,加征百分之十。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请当地政府传案追缴。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
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将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同田赋一起划入土地税范围。孙中山先生提出核定地价,政府按地价征税。随着地价的上涨,还要征收地价增值税。城市土地价值比农村土地值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的集中,还会出现自然增值的趋势,因此在城市开征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比农村更为迫切。国民党政府1930年颁布的土地法中规定:市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至二十;市未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五至三十;市荒地地价税千分之三十至一百;乡改良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乡未改良地地税千分之十二至十五;乡荒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一至一百。实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首要条件是整理土地和核定地价。很多省市因土地未整理,地价也无从核定,因此,此种税只在少数城市开征,全国多数地区未开办。当时开办地价税的地区有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现将开征情况分述如下:
上海市:上海市各区地价差异很大,在繁华地区,每亩达数十万元,偏辟之地每亩不过数百元,价格悬殊。人民纳税仍按亩缴忙银、漕粮,负担轻重不一。1927年上海有成立市土地局,征收地价税之议,1930年又一度对地价进行调查,以此作为征收地价税的根据。1933年拟定上海市征收地价税章程及施行细则,先在沪南、闸北、彭浦、南翔、法华、蒲松等区开办。凡区内土地,清丈已否,一律同时征地价税,未清丈的土地经清丈后再补交地价税。地价的核定,由土地局察核地形及时价并斟酌业主报价、划分地价区,经估价委员会核复后,由财政局、土地局会同公布。税率为千分之六。一年税款分两期缴纳。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