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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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全的复合体代替了特殊,我们不说:“这是白的”,而说:“白是由我现在的意识
内容组成的一个共现的复合体之中的一个成分”。
但是,虽然以上的学说适用于很多的传统上的普遍,却不能废掉对于普遍的需要。
仍然有宾辞所指的那些普遍,如颜色、声音、滋味等。显而易见,所有颜色都有一些共
同的东西。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你能经过极细微的颜色的浓淡从任何一种颜色到任何
另外一种颜色。声音也是如此。但是没有法子从一种颜色渐次到一个声音。因为这些理
由,我认为“红是一种颜色”是一个真正的主辞——宾辞的命题,把颜色这种性质加在
红这个“实体”上。
但是比这种主辞——宾辞的命题更重要得多的是表明关系的命题。除非一种语言有
方法说“甲是在乙的前面”,“甲是在乙的右边”,“甲比丙更象乙”,这种语言就不
能把一切我们对于世界的知识表示出来。“在以前”,“相似”这一类的字或和这些字
同义的字是语言不可少的一部分。也许实际上的这几个字不一定是必须的。用各种不自
然的方法拿“相似”来代替很多的(如果不是一切的)表示关系的字是可能的。但是
“相似”仍然是表示关系的字。假如这个表示关系的字必须保留,取消了别的表示关系
的字是没有显著的好处的。表示关系的字是最顽强的字。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字的意思
是属于普遍的。
在几乎一切关于普遍与特殊的学理中,有一点是向来为人所忽视的。那些不喜欢
“普遍”的人一向认为普遍大概不过是一些字而已。这种主张的困难是,一个字本身就
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在口语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声音,在
文字上这个字是一套相似的形相。如果我们象唯名论者那样用力否认普遍,就没有象
“猫”这个字这种东西,只有这个字的一些实例。这种讨论把我们引到普遍的更困难的
一方面,也就是普遍在形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
当我们从表明事实的句子来到句子所表明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问我们自己,
句子的什么特征必是属于所表明的事实。“腓力普是亚历山大的父亲”,“亚历山大是
在凯撒以前”,象这一类的句子显然是表明客观世界的一些事实的。
从前一些唯心论者说关系是心之所产;康德以为实在的事物并不存在于空间和时间
里,那个时空体系却是我们主观的装备之所造。但是这一种关于关系的见解完全是根据
一种错误的逻辑,只有那些看不出这种逻辑的含意的人才会承认那种见解是对的。至于
我,象“甲早于乙”这一类表示关系的事实必定是有的。但是因此就能说有一个物件,
它的名字是“更早”吗?这一个问题的意义是很不容易了解的,至于能够看出回答这个
问题的方法是更加困难了。没有疑问,确是有些具有结构复杂的整体,若是不用表示关
系的字我们就无法叙述这种结构。如果我们要发现关系字所表示的实体,能隐约中潜存
于那个整体以外,我们能不能发现这实体是很不明确的。我以为明确的是一件关于语言
的事,就是,从前已经提到过,关系字只应用来发生联系作用,用这种字来做主语的句
子只有能译成另一些句子,关系字在里面表示项与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才有意义。换句
话说,动词是不能没有的,动名词却不是不能没有的。这并不能回答以上所说普遍在形
而上学上的地位的问题,但是这是我所知道的最接近的回答。
这一个题目的全部曾经在我的《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的最后一章里讨论过。
我所要说的话在那里已经说尽了,现在没有什么新义要说,所以我把那本书的最后两段
引在下面:
有些含有“类似点”这个辞的命题能够代以含有“相似”这个辞的同义命题,有些
却不能。不一定要承认有些命题不能这样代替。例如,假定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
如果这里所说的“存在”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那句话里的“存在”的意
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
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
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
明的那种事实。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
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
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
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在这一章里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所有我们的讨论
的目的。我心目中所指的结果是如此:完全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是和支持语言上的命
题相矛盾的。有些近代的哲学家主张关于语言我们知道的很多,但是对于别的任何东西
则一无所知。这种见解忘记了语言也是一种经验上的现象,也忘记了一个主张形而上学
的不可知论的人,当用一个字的时候,不得不否认他有所知。至于我,我相信略借造句
法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不少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
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关于“真理”的定义这个问题,我曾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写过文章。在一九○六年到
一九○九年关于这个题目所写的四篇文章又重印在《哲学论文》(1910)里。在三
十年代的晚期,我又来研究这个题目,这第二次研究的结果发表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
讨》(1940)里,并且略加改动,印在《人类的知识》(1948)里。
自从我放弃了一元论,我确信真理是什么必须借对事实的某种关系来说明,但是究
竟这种关系是什么,要看该真理的性质而定。我着手驳斥我极端不同意的两种学说。我
先驳斥一元论,然后驳斥实用主义。一元论的学说表述在哈勒德究钦的《真理的性质》
一书里(牛津,1906)。在前边的一章里,我曾就这本书的一元论做了一般的讨论。
现在我愿意更专门地讨论一元论关于真理的主张。
一元论用配合来为“真理”下定义。一元论主张没有一个真理是完全与别的真理无
关的,而是每个真理如果完全说出来没有遗漏,没有不合理的抽象;结果就成了关于整
个宇宙的整个真理。根据这个学说,虚妄是在于抽象,在于把部分看做独立不倚的全体。
正如究钦所说:“一个意见错误的人深信他的所知就是真理,这正是错误的特色,而且
把真理部分的了解变成了虚妄。”关于这一个定义,我曾经说过:
这种见解有一个很大的长处,就是,这种见解把谬误看成是完全不承认一元论的关
于真理的学说。只要承认这种学说,没有判断是错误的;一旦拒绝了这种学说,每个判
断都是一个错误。但是,对于这个舒服的结论我们颇有些异议。如果我“深信我之所知
就是真理”,我说斯托伯士主教从前穿过主教的绑腿,这样说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主张
一元论的哲学家没有忘记有限的真理其为真只是局部的,他说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
这样说是不错的。所以显而易见,究钦先生的标准并没有把普通所理解的正和误区别开
来。其不能做到这一点是其缺点的一种表示。(《哲学论文》,第155页)。
我最后说:
有一种意义,按照这种意义,象“甲杀了乙”这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是伪的;按照
这种意义,该命题之为真为伪并不因其为部分的或不是部分的真理而定。我觉得这种意
义是构成全部真理时预先假定的;因为整个真理是由按照这种意义断定为真的命题构成
的,因为相信“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个命题是整个真理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
《哲学论文》,第155—6页)。
主张真理一元论的人现在不是很多了。但是我曾在同时批评过的实用主义,现在仍
然有人持之甚坚。我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题目,第一篇是批评威廉·詹姆士的《实用
主义:
几种旧想法的一个新名词》,第二篇文章讨论一般的实用主义,发表在一九○九年
四月的《爱丁堡评论》上。
我对实用主义所持的异议的要点是这样:实用主义主张,如果一种信念是有某些效
果,这种信念就可以断定是真的。我则主张,如果一种经验上的信念是有某些原因,就
可以断定这种信念是真的。引几句原文就可以明白詹姆士的主张。他说:“思想……如
果有助于我们同我们经验的别的部分得到满意的关系,就是真的”。他又说:“真理是
好之一种,并不是象通常那种想法,以为是与好不同,与好并列的一个范畴。凡在信仰
方面证明为好的都可以叫做真理,好也是因为有明确的能够举示的理由的。”我们再引
詹姆士的两段,里边的话更为有力。这两段如下:
简单来说,“真理”不过是我们思想上的权宜方便而已,也就正如“正当”是我们
行为上的权宜方便。权宜方便是各种各样的;
当然方便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实用主义》,第222页)。
我们说明真理是说明多数的真理,是说明引导的过程,在事物中得到实现。真理只
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是它们使人得到好处(同上书,第218页)。
我曾把上边最后这个定义意译为这样一句话:“无论什么,如果相信它就能得到好
处,那就是真理。”实用主义者硬说我大大地歪曲了詹姆士的话,但是我总也不能明白
他这话会有什么别的意思。
人之所信若有极大的效果就成了真理,撇开总的缺陷不谈,这种见解有一个极大的
困难我以为是无法克服的。这个困难就是:在我们知道一种所信是真是伪之前,我们应
该知道(甲)什么是这种所信的效果,和(乙)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认为我们必须
把实用主义的标准应用于(甲)和(乙):关于究竟什么是一种所信的效果,我们要采
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关于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同样须采用那种“有
好处”的见解来断定。显然这就使我们陷于后退至无穷。我曾批评詹姆士说:
有一种观念,以为一种所信的后果什么时候好,是极容易知道的,事实上是那么容
易,一种关于知识的学说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事是用不着讲的——我不得不说,在我看
来,对于建立一种知识论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最奇怪的假定。我们再举一个例证。
参加法国革命的人有许多是卢梭的信徒。他们对于他的学说的信仰有深远的影响后
果。若无那种后果,则今日的欧洲必是一个大不相同的世界了。如果那些人的信仰的后
果就全体来说是好的,我们不得不说他们的信仰是真理;如果是坏的,他们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