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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1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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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斯弊都革。此陛下之无声之乐,以移风易俗也。
    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臣言若谠,
然敢侧足于轩墀;臣言不忠,伏请窜迹于荒裔。
    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曰:“天地之性,惟人最灵者,盖以智周万物,惟睿作圣,
明贵贱,辨尊卑,远嫌疑,分情理也。是以古之圣人,征性识本,缘情制服,有申有厌。
天父、天夫,故斩衰三年,情理俱尽者,因心立极也。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阴阳而
配合,同两仪而成化。而妻丧杖期,情礼俱杀者,盖以远嫌疑,尊乾道也。父为嫡子三
年斩衰,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嫡,崇礼杀情也。资于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
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则情申而礼杀也。斯制也,可以异于飞
走,别于华夷。羲、农、尧、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今若舍尊厌
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姨兼从母之
名,即母之女党,加于舅服,有理存焉。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缌,以忘推
远之迹,既乖前圣,亦谓难从。谨详三者之疑,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僚议意不决。
    至七年八月,下敕曰:“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况子夏为《传》,乃孔门所受。
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
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
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终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时议
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贵祢,欲
其远别禽兽,近异夷狄故也。人情易摇,浅识者众。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
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又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
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礼毕,正制曰:“服制之纪,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议闻
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按《仪礼丧服》:舅,缌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传》
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传》曰:
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缌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疏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
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
爨之礼不加。窃以古意犹有所未暢者也。且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
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侪类,亲既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
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
有沿革,损益可明。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
典则。”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礼。礼
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理归本宗。
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存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缌麻,尊名所加,
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传,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
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时改旧章,渐
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隆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
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
于时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
元八年,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
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
    职方郎中韦述议曰:
    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哀戚。
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
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
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所仰也。自微言既绝,大义
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
    谨按《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缌麻。”郑玄谓:“外亲,异姓。正服不
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
中外昆弟,依本服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姨舅伯叔,
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
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也。
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
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
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
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
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
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
然哉!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
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
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
麻三月,以其出于高祖,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
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
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
族无异矣。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
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
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且旧章沦胥,
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缌。’又曰:‘外祖父母以
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加至小
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
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
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
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
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
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
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
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
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
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则
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
缌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又郑玄注《礼记》云
‘同爨缌’,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外亲之服皆缌’,是
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
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降。外
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是同,外甥之
妻,不得无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疏。微臣愚蒙,犹有未达。”玄宗又手制答曰:
“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用为制服。所有存抑,
尽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不同。卿等以为‘外族之亲,
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属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
匹敌也。岂有所引者疏,而降所亲者服?又妇,从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从夫
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
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弘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议。臣等按《大
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盖不欲参于本
宗,慎于变礼者也。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类《新
礼》,垂示将来,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群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
之。天宝六载正月,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志第八 音乐一    
 乐者,太古圣人治情之具也。人有血气生知之性,喜怒哀乐之情。情感物而动于中,
声成文而应于外。圣王乃调之以律度,文之以歌颂,荡之以钟石,播之以弦管,然后可
以涤精灵,可以祛怨思。施之于邦国则朝廷序,施之于天下则神祇格,施之于宾宴则君
臣和,施之于战阵则士民勇。
    三五之代,世有厥官,故虞廷振干羽之容,周人立弦诵之教。洎苍精道丧,战国尘
飞,礼乐出于诸侯,《雅》、《颂》沦于衰俗。齐竽燕筑,俱非皦绎之音;东缶西琴,
各写哇淫之状。乃至播鼗入汉,师挚寝弦。延陵有自郐之讥,孔子起闻《韶》之叹。及
始皇一统,傲视百王。钟鼓满于秦宫,无非郑、卫;歌舞陈于汉庙,并匪《咸》、
《韶》。而九成、六变之容,八佾、四悬之制,但存其数,罕达其情。而制氏所传,形
容而已。武、宣之世,天子弘儒,采夜诵之诗,考从臣之赋,朝吟兰殿,暮奏竹宫,乃
命协律之官,始制礼神之曲。属河间好古,遗籍充庭,乃约《诗颂》而制乐章,体《周
官》而为舞节。自兹相袭,代易其辞,虽流管磬之音,恐异《茎》、《英》之旨。其后
卧听桑、濮,杂以《兜离》,孤竹、空桑,无复旋宫之义;崇牙树羽,惟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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