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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01-李敖:传统下的独白-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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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但是他却主张了一项德政——废去中医。那是民国三年一月间,所谓京师医学会的代表
们,涌进教育部,请求为他们的“北京(中医)医学会”立案。汪大燮态度强硬,回答他们
说:“我决定今后把中医废除,中药也不用。你们请求立案,我办不到。”这下子中医们着
慌了,乃纠合各地同业,组成了所谓“(中医)医药救亡请愿团”,由余德壎率领,浩浩荡
荡直奔国务院而来。他们向国务院及各部告状,希望保存中医中药,可是国务院告诉他们
说:

  ……前此(教育〕部定医学课程,专取西法。良以歧行不至,疑事无功,先其所急,致
难兼采。初非有废弃中医之意也!

  这等于明明白白说,你们中医要怎么样,政府不管你们,可是你们若要想在高等教育里
来个中西“兼采”的办法,这是行不通的。
  这件旧事现在回想起来,已经快半个世纪了。我们试想半个世纪以前的政教当局,竟有
这种眼光、这种气派,我们实在应该称赞他们。
  此后是中医一连串倒霉的日子,民国十二年政府有取缔中医施行细则:十四年又有不许
中医进入大学学系的法令;到了十六年北伐完成,更在中央卫生会议提出了“废止旧医以扫
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由余岩倡议,主张对中医停止登记、禁设学校、不准宣传、改称中
医院为医室、改称中医学校为传习所并禁止招生。余岩在这个提案里大声疾呼:
  ……今日之卫生行政,乃纯粹以科学新医为基础,而加以近代政治之意义者也。
  在“科学新医”的基础下,他举出四条废止中医的理由:

  一、今旧医所用者,阴阳五行六脏府经脉,皆凭空结撰,全非事实,此宜废止,一也。
  二、其临症独持挠动脉,妄分一部分之血管为寸、关、尺三部,以支配脏府,穿凿附
会,自欺欺人。其源出于纬候之学,与天文分野,同属无稽,此宜废止,二也。
  三、根本不明,诊断无法,举凡调查死因,勘定病类,预防疫病,无一能胜其任,强种
优生之道,更无闻焉。是其对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计,完全不能为行政上之利用,此宜废止,
三也。
  四、人类文化之演进,以绝地天通为最大关键,考之历史,彰彰可按。可谓绝地天通
者,抗天德而崇人事,黜虚玄而尚实际也。〔北伐后〕政府方以破除迷信,废毁偶像,以谋
民众思想之科学化,而旧医乃日持其巫祝谶纬之道以惑民众;政府方以清洁消毒训导社会,
使人知微虫细菌为疾病之源,而旧医乃日持其冬伤子寒,春必病温,夏伤于暑,秋必痎疟等
说以教病象。提倡地天通,阻遏科学化,此宜废止,四也。

  他的结论是:

  旧医一日不除,民众思想一日不变,新医事业一日不向上,卫生行政一日不能进
展。……为民族进化计、为民生改善计,不可不取断然手段以(废止旧医),此乃国家大
计,非区区主奴之见也!

  上面这个明智的议案是十八年二月提出的,到了三月十六号,中医们开始发难了,他们
奔走呼号,向政府请愿取消中央卫生委员会的这个提案,并且把这天定为所谓“国医节”。
  中医在民国三年和十八年遭了两次大“劫”以后,霉运开始好转,好转的重要因素是获
得了党国要人陈果夫的支持。民国二十年的四月七号,堂而皇之的“中央国医馆”在南京正
式开锣,同时分别在海外及各省设立分馆,在各县设立支馆,声势之显赫,由两年后居然检
举卫生署的行动可以想见!而该馆的理事长,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护法大师陈果夫!
  无疑的,中医在教育上的抬头,必然是在法律上得志的信号。相反的,中医想保持他们
的地位,也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力量不可。在法律上站住了脚,然后才能进一步在教育上抢地
盘,防止颓势或“重振声威”。
  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看准了这一点,所以他们经之营之,一心以取得中西医在法律上
的平等待遇为目标。他们已在正规教育里吃了瘪,绝不甘心再在明文法律上被歧视,于是他
们便联合在一起,闹,闹,闹。直闹到民国三十二年,在重庆国民参政会上,由老头子参议
员孔庚带头,硬把四十条的“医师法”凑出来为止,才算出了这口气。


“医师法”是怎样凑成的?

  我说“医师法”是“凑”成的,绝非夸大其词。凡是有点法制史训练的,便会明白我的
话。
  原来“医师法”的降生,其孕育过程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宪
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说先天很足,不但有中国传统的法系可循,还可以大量这译外国
的条文,再加上衮衮诸公与明法之士皆集中兴趣于此,故成果之丰硕辉煌,自不消说。可是
转过头来看“医师法”,我们就不能不暗叫一声惭愧!追溯“医师法”的背景,我们一点也
没有“传统”可寻。“传统”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不讲究卫生的民族;中华
的“医师”只不过是一群江湖术士;文明古国的医药卫生的法律简直没有,有的也只不过是
“庸医杀人”则“不许行医”或“斩监候”之类,御厨使食物不洁则“杖八十”之类,根本
可说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国成立,算是在内务部里有了卫生司,但是卫生司是没有实质的,
更没有法律规定来做后盾的,事实上的卫生事务是由警察老爷来做。警察厅里有分成三科的
卫生处,管理防疫保健。医卫化验和马路水沟。所以卫生司等于虚悬,而医药卫生事务在各
省市里,都一,一变成了地方警务的单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师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规
定”;江苏有它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称神方及用其他俗传方
药”的明文。一般说来,这些单行法订得并不算太坏,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头师爷来说,
已经勉为其难了。例如在广东省的“警察厅取缔医生章程”里,就有未立案医生“不得擅挂
西医生招牌行医”、“不得开设西医院”、“不得开设西医药房自行配制药剂”等规定。其
开明进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无与伦比。在这些地方单行法里,发扬皇汉医术的一群“汉
医”显然并未得到什么优待。到了民国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独得天下风气之先,设立
了专管卫生的机关——卫生处,使中国地方政制在医药卫生方面迈向了现代化,中医的声势
自然更受打击。中央政府方面,只见卫生衙门由“司”变“部”、由“部”变“署”,也未
看到在实际的立法上对中医有任何帮助。由中央卫生机构颁布的法令,以国民十一年三月九
号内务部公布的最具体。内务部公布的法令有两种:

  一、“管理医师暂行规则”二十八条。
  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二十七条。

  前者施用于西医,后者专行于中医。虽然是两全的法令,但对中医的。“藐视”却是显
而易见的。例如中国“医士”的合格条件之一,是要“曾经各该地方警察厅考试及格”,这
是多么值得玩味的事!而当时的西医并不需要考试,更不要说是由“警察厅”来考了!
  到了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五号,卫生部对十一年的双轨立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
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就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
之规定行之。”这是很明白的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
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全国医师
联合会”出来,以现行“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
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为专为
西医而设,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成,最后三读之
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
“医师暂行条例”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
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例”不可。于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
十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国医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
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
了三年,终于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号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
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
向国民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伙们终于胜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号,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
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了次中西合
璧的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了可耻的纪录。它告诉
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所谓“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
学医学,牺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
  这次牺牲的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恶果是难以结算的。将近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尝
尽了它带给我们的恐怖报酬,满城的密医伪药、满街的命酒仙丹、满纸的呜谢广告,使我们
置身其中,仿佛进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现代医学的星光。至于现代医学的工作者们,
他们早已心灰意憎,气得说不出话来。在台大医院“钴六十”设备问世之日,就正是当代华
佗“肾科讲座”早泄之时,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的产生,穷本溯源,我不知道不
怪“医师法”还该怪什么?这个“医师法”若不大修大改,我们受罪的日子还在后头。三十
六年年底的修改——不负责任的修改,已经使我们轻易失掉了一次好机会,如今又要修改
了,看不过去的人和担心的人都该赶快站出来说几句话,把我们的建议贡献给政府和立法机
关做参考。


修改“医师法”的重要关键

  我所以说三十七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负责任的修改,乃是因为那次修改完全没有抓到
痒处。主持修改的诸君既不了解“医师法”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它和中医的一段恩怨,更
不了解它被“凑”成时的客观环境。所以修改出来,除了把原文的“五”改为“三”、“一
百”改为”五十”外,一点也看不到进步的痕迹。
  那么,“医师法”该怎么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医师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问题,要修改,当从这儿开一刀,否则
枝节修改太没意思,也达不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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