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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01-李敖:传统下的独白-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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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看法是:,‘医师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问题,要修改,当从这儿开一刀,否则
枝节修改太没意思,也达不到补宜罅漏的目的。
  了解“医师法”来龙去脉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
的平等承认。这种承认,按说是很勉强的,例如在“医师法”中直到了第三条,才出现“中
医”字样,那是:“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可见在“医师法”里;
没有特定“西医”,反倒特定了“中医”。而对“中医”,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
样。但是即使这样做,也无异承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还是不可原谅。
  我的理由是,一个现代化社会的立法原意,绝不能修进大团圆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没有
传统法系来捣蛋的科学行政法规,更应该干干脆脆学学先进国家的榜样,万万不可让“国”
字号的名词来扯皮。咱们“国”字号的“国粹”大多了,外国有戏剧,咱们有”国剧”来
挡;外国有拳击,咱们有“国术”来挡;外国有绘画,咱们有“国画”来挡;外国有音乐,
咱们有“国乐”来挡;外国有新学术,咱们有“国故”、“国学”来挡。不客气的说吧,这
个“国”字号的东西都是我们痛痛快快现代化的阻力,它们并挡不住西潮的东来,但是它们
的扯皮捣蛋却容易使我们变成半吊子,变成画虎不成的样子,这真是匪夷所思!
  一个真正肯死心塌地的走向现代化的社会,它的政府和立法机构绝对不该花时间在这些
世界时潮里的本位礁石上。这些都是传统的余孽。站在执掌一国之重的立场,对传统的余孽
任其浮沉则可,加以鼓励或妥协则万万不可!例如一个月来的美国黑人进入白人学校的风
潮,这些种族偏见本是一个先进国家传统的余孽,在民间即使还如此不开化,但是政府却绝
对不能鼓励或妥协,肯尼迪总统的陈兵校外,就象征着政府绝对不支持传统的余孽,绝不跟
着“俯顺舆情”开倒车。这种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反省。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听任”国
医”们传授衣钵难道还不够吗?又何必开办“中医学院”!听任“国医”们业绍歧黄还不够
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十二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个鼓励中
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
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
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的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
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
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
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
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
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
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
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
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
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
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医师法”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
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
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
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
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
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
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附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
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
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医治病伤”,实在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
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实在应该“停止
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
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
  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
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
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
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
“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
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
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要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是为中
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的,但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和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
的一样。我们绝不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为合法,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
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医师
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
  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
下罚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根本不是“医师”,当
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
广,合理的解释该包括:

  一、非法医师一一一“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
  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四、柜台式密医一一一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
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好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头的地
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
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那不该是现有“医师
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
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
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
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
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
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
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
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
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
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
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
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十一
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
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
  三、曾有[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以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
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
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
医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
上,这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
“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
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种在我看来
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
  〔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
“医师法”,各行其道,中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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