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教育出版电子书 > 文献通考1 >

第50章

文献通考1-第50章

小说: 文献通考1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副使,以示诸路。
    颁募役法於天下。内外胥吏素不赋禄,惟以受赇为生,至是,用免役钱禄之,
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初时,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至八年,计缗钱
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尚在数外。又诏:“凡县皆以免役剩钱,
用常平法给散收息,添支吏人餐钱,仍立为法。”
    五年,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遵诏书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
衙前,而费十减五六。赐诏奖谕,仍落权为真。
    先时,召募人押钱帛纲入京,每一万贯匹支陪纲钱五百贯足,询问曾押纲乡
户衙前之家,皆不愿行,乃选得替官员、使臣人员管押,相度每绸绢万匹正支钱
一百缗足,钱万贯支钱七十缗足,并不差乡户衙前,故有此诏。
    王安石白上曰:“此事诸路皆可行,但令监司加意许令指占好舟,差壮力兵
士及时遣,则替罢官人人争应募矣。”
    七年,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
皆许取以供费,若尚不给用,许以情轻赎铜钱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於民者,谓之“圆融”。多寡之数,或出临时,污
吏乘之以为奸,习滋久。至是,诏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
    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
具实以闻。”
    王安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事有权,须考
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见。”
    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诸旌表门闾有敕书,
及前代帝王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五月,诏:“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於
转运司者,不许射买请佃,以其田给应募者,而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
而归其直於转运司。”衢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司农寺
请行之诸路,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馀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
若田价翔贵之地则止之。八月,诏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勿补。七
月,参知政事吕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户令手实
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嘉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
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
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抉?以此旧簿不可信用。
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刊匿,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
实。”於是遂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
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以立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而
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
而籍之。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物钱数,乃参会通县
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众示两月,使悉知之。从之。
    察访京南常平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
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然县灾伤五分以上,
则留竣丰岁。以臣观之,使民自供手实,无所扰也,何待於丰穰哉?愿诏有司不
以丰凶弛张其法。”从之。
    十月,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权罢,委司农寺再详定以
闻。”
    初,吕惠卿创行手实法,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不便。至是,惠卿罢
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
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得家业贯陌者视家业贯
陌。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剔
抉披索,互相纠告,使不安其生邪?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
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於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馀羡,不
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
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也。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畜、丝麻、
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阅,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
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へ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
为生,其为未善可知矣。”故降是诏。
    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
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若催科外别令追呼者,以违制论。从之。明年,诏问
罢耆户长、壮丁之法何人建议,及以此议奏呈,帝曰:“已令出钱免役,又排甲
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於民。又保正本令习兵,何可更供二役?”安石曰:
“保丁、户长皆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使为保丁,数年或十年方催一税,其任
役不过二十馀家,於人情无所苦。《周官》什伍其民,有军旅,有田役,若谓保
丁止供教阅,不知馀事属何人也?”其後,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
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诏:“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
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
第不及者并一多处。”以司农寺言户减免钱数,承民户两处有物业者出钱不一故
也。
    九年,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以一岁较其入出而宽剩
数多。”诏权减二年。十月,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
岁具羡数上之司农,馀物凡籍之常平者,常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於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希提
举司风指,广敷民钱,至减省役额,克损雇直,而民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已
倍多而募直太轻,仓法又重,役人多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
怨。乞遵免役本法,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但约募钱足用,
其宽剩止存留一分,以上不得更有敷取。”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
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重役不过衙前、耆户
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馀取於坊郭、官户、女户、
单丁、寺观之类,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於督敛,重轻相补,民力
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
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
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馀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馀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
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纳有六七百万贯文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
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令诸路
提举仓司契勘见在宽剩钱数,约度支得几岁不至缺乏,沛发德音,特与免数年,
或乞逐年限定数目,不得过役钱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不报。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
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
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
六十九万二千二十贯、匹、石、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
两。
    役钱之初立额,两浙之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诏令通
物力、税钱互细为数,从便输纳。
    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
户不及五十千者亦不免输。
    元丰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
九千,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法。
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敝。故群议杂起,意不
为变。顾其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为言,屡加疑诘,而安石持之益坚。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又有聚敛
小人乘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
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已见矣。
    八年(哲宗已即位)八月,户部言:“役钱所留宽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
处,合行裁减,令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馀并减,其元不及二分处依旧。”从之。
又诏体量人户役钱轻重,先从下等减放。又诏:“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
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充保正、户长、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
    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颖奏:“臣窃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於雇;
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於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於催税甲头。往日
所募之钱,系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馀一切封桩,若以为耆、壮、户长
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百姓均减元额,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
耆壮之事,催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而免役,而又使之执役也?”
    按:以保正代耆长等役,熙宁已尝行之,继而以人言不便罢之矣。今观此,
则是罢而复行也。盖熙宁之徵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
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於此。及其久也,则官吏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尝支给,
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为法之,一至此哉!
    侍御史刘挚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
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
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
贫竭而後有裁减之期。旧来乡县差役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馀年而一及之,
若下役则动须三二年乃复一差,虽有劳费,比今日岁被重敛之害,孰为多少也?”

    ●卷十三·职役考二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元元年二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
自馀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未闻有破产者。其乡户衙前所以
破产者,盖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事,或因水火损破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
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至於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
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
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