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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文献通考1-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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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钱市之;内出金帛欲易钱者,旧付杂卖场,至是又悉请送左藏库计直易钱,诏
皆可之。至嘉中,复诏金帛付杂卖场,以三司判官监视,平估以售,毋抑配小
民。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在京糯米有馀蓄,请令发运司损和籴数五十万石,
市金帛上京,储之榷货务,备三路军需。”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御史程颢言:“京东漕司王广渊,和买绸绢,增数抑配,率
钱千课绢一匹,其後和买并税绢,匹皆输钱一千五百。”诏条析以闻。时王安石
右广廉颢言不行。
    祖宗时官市布帛,依时直以济用度,其有预给直,俾偕岁赋以输公上,谓之
和、预买。然价轻而物重,民力浸困,其後官不给直而赋取益甚矣。
    时右正言李常亦言:“广廉以陈汝羲所进羡馀钱五十馀万缗,随和买绢钱分
配,於常税折科放买外,更取二十五万缗。请以颢言付有司行之。”不从。
    七月,以京东预买绸绢并息钱五十万缗赐常平场司。
    按:熙宁初,王介甫秉政,专以取息为富国之务。然青苗则春散秋敛,是以
有赊贷之息;市易则买贱卖贵,是以有贸易之息。至於和买,则官以钱买民之绸
绢而已,息钱恶从出?盖当时言利小人如王广廉辈,以千钱配民,课绢一匹,其
後匹绢令输钱一千五百,是假和买绸绢之名,配以钱而取其五分之息,如明道所
言,可见其刻又甚於青苗矣。
    元丰四年,遣李元辅变运川陕西路司农物帛。中书言:“物帛至陕西,择省
样不合者贸之,籴粮储於边,期以一年毕。”
    五年,户部上其数,凡八百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四两,三百四十六万二千缗
有奇。
    均输、市易 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今天下财用无馀,典领之官
拘於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常数。丰年便道,可以多
致而不能赢;年俭物贵,难以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
鬻,徒使富商大贾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今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
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资其
用度,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
近易远。令预知中都帑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
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
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诏令本司俱条例以闻,而以发运使薛向领
均输平准事,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时议虑其为扰,多以为非。
向既董其事,乃请置官设属,帝曰:“兹事鼎新,脱有纷纭,须朝廷坚主之,使
得自择其属。若委以事而制於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向於是辟刘忱、卫琪、
孙、张穆之、陈倩为属,又请有司具六路岁所当上供之数、中都岁所用及见储
度可支岁月,凡当计置几何,皆预降付有司。从之。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言:“均输立法之初,其说尚浅,徒言徙贵就贱,用近易
远。然而广置官属,多出缗钱,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
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未之闻也。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
其买也先期而予钱,其卖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
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
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朝廷不知
虑此,乃捐五百万缗以予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薄有所获,而征商
之额,所损必多矣。”
    谏官李常论均输不便。他日,帝语宰执曰:“朕问常何以名均输,常言买贱
卖贵而已。朕谕以《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岂买贱卖贵哉!”王安
石曰:“常所言乃平准,非均输也。盖常亦不晓均输之名耳。”帝复以手诏褒谕
薛向,然均输後讫不能成。
    元丰二年,帝因论薛向建京师买盐钞法无成事,语侍臣曰:“新进之人轻议
更法,其後见法不可行,犹遂非惮改。均输之法,如齐之管仲、汉之桑弘羊、唐
之刘晏,其智仅能推行,况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终始,所当重惜,虽少年所不快
意,然於国计甚便,姑静以待之。”
    熙宁五年,诏曰:“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宜出内藏库钱
帛,选官於京师置市易务。”先是,有魏继宗者,自称草泽,上言:“京师百货
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於是中书奏:
“在京师市易务监官二,提举官一,句当公事官一。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
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已上充一保。
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句行人、牙人与客人平其价,
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如愿折博入官物者,亦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
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
出息二分,以上并不得抑勒。若非行人见要物,而实可以收蓄变转,亦委官司折
博收买,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其三司诸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
官私烦费,即亦一就收买。”故降是诏。又以赞善大夫、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
京市易务,仍赐内藏库钱一百万缗、京东市钱八十七万缗为市易本钱,其馀合有
交钞及折博物令三司应副。
    时三司起请市易十三条,其一云“兼并之家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
觉察,三司按治,”御批削去此条。
    七月,上谕王安石:“闻市易极苛细,人皆怨谤,如榷货鬻冰则民鬻雪者皆
不售,市梳朴则梳朴贵,市脂麻则脂麻贵。”安石皆辩解之,以为鬻冰由园苑,
梳朴为兼并者欲占,脂麻以不稔,自当贵耳。上又谓:“市易鬻果,太烦碎,罢
之如何?安石曰:“立法当论有害於人与否,不当以烦碎废也。”
    七年,诏权三司使曾布、翰林学士吕惠卿同究诘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诏付布,谓市易司市物,颇害小民之业,众言喧哗。布乃引监
市易务魏继宗之言,以为吕嘉问多取息以千赏,商旅所有者尽收,市肆所无者必
索,率贱市贵鬻,广裒赢馀,是挟官府为兼并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
令惠卿偕布究诘之。布即上行人所诉,并疏惠卿奸欺状,且言:“臣自立朝以来,
每闻德音,未尝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为虐,固已凛凛乎架、除陌之事
矣。嘉问奏:‘近差官往湖南贩茶,陕西贩盐,两浙贩纱,皆未敢计息。’臣以
为如此政事,书之简牍,不独唐、虞、三代所无,历观秦、汉以来衰乱之世,恐
未之有也。”五月,乃诏章、曾孝宽即军器监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户房会财
赋数,与布所陈异,而吕嘉问亦以杂买务多入月息钱不觉,皆从公坐有差。未几,
布礻职,与嘉问皆出守郡,魏继宗仍夺秩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实预之。後
揣帝意有疑,遂急治嘉问,而惠卿与布有宿怨,故卒挤之,而市易如故。
    九年,中书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诏吕嘉问等
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较。十年,定上界本钱以七百万缗为额,不足,以岁所
收息益之;其贷内帑钱,岁偿以息二十万缗。
    元丰二年,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
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贪人及无赖
子弟多取官货,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於是都
提举市易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银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自元
丰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其半年。
众议颇以为惬。
    按:均输、市易、皆建议於熙宁之初,然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
见其利,何也?盖均输之说始於桑弘羊,均输之事备於刘晏。二子所为虽非知道
者所许,然其才亦有过人者。盖以其阴笼商贩之利,潜制轻重之权,未尝广置官
属,峻立刑法,为抑勒禁制之举,迨其磨以岁月,则国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记》、
《唐书》皆亟称之,以为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则薛向之徒,岂遽足以希其万一?
宜其中道而废也。然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
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苟时得能吏以斡运之,使其可以裕国而不至困民,
岂非理财之道?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後为均输也。介甫志於兴
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误矣。至於市易,
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
为又远出桑、刘之下。今观其法制,大概有三:结保贷请,一也;契要金银为抵,
二也;贸迁物货,三也。是三者,桑、刘未尝为之,然自可以富国,则其才岂後
世所能及?然贷息、抵当、贸迁之事,使富家为之,假以岁月,岂不获倍蓰千万
之利?今考之熙宁五年赐内藏库及京东路钱为市易本,共一百八十七万缗,至九
年,中书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仅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呜呼!以县官而下
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贸迁图利,且放偿取息,以国力经营之,以国法督课之,至
使物价腾踊,商贾怨ゥ,而孳孳五年之,所得子本盖未尝相称也,然则是岂得
为善言利乎!桑、刘有知,宁不笑人地下?又按:郑介夫熙宁六年进《流民图》,
状言自市易法行,商旅顿不入都,竞由都城外径过河北、陕西,北客之过东南者
亦然。盖诸门皆准都市易司指挥,如有商货入门,并须尽数押赴市易司卖,以此
商税大亏。然则市易司息钱所获,盖不足以补商税之亏矣。
    熙宁三年,王韶置秦凤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两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十二月,置成都市易
司。
    八年,置广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宁六年,详定行户利害所言:“乞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
行户祗应。自今禁中买卖,并下杂卖场、杂买务,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
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皆从之。
    郑侠奏议跋云:“京城诸行,以计利者上言云,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用
物,或虽民用物,或少缺,率皆数倍其价收买供官。今立法,每年计官中合
用之物,令行人众出钱,官为预收买,准备急时之用,如岁终不用即出卖,不过
收二分之息,特与免行。所贵於行人不至於急时枉用数倍之价,至於破坏锓本。
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
取足用,无冀其馀,则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
者之幸,贫者之不幸,其不愿者固多,而愿者少矣。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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