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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牟宗三-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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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的思想有兩層立法,知識層由知性講,即知性為自然立法;另在行為方面,自由意志為道德立法。由自由意志為道德立法這一層很易了解,無人指為主觀主義。但是在知識層上說知性為自然立法,則令人驚奇,以為是主觀主義。因為自然法則是經由自然界發現出來的,怎麼說為自然立法呢?這不是主觀主義嗎?康德為自然立法是根據什麼?是根據使表象能客觀化的那些形式條件(formal condition)講的,感性的形式為時間空間,知性的為那些範疇,為法則性的概念。他是由範疇這層次講為自然立法。在此層次上講為自然立法是不是站得住?康德所謂為自然界立法是就量、伲㈥P係、程態等十二範疇的法則性概念而言的,而一般人心目中的為自然立法是就具體的自然法則(natural law)而言的,這些自然法則是由自然界現象界發現的,如物理法則(physical law),化學法則(chemical law)等等的法則。

  這種法則與康德所意謂的由範疇等所言的法則性的概念是否同一層次,是否一樣?而康德這樣的立法是不是主觀主義?這兩個問睿家屑毧紤'。如果知道康德的經驗實在論所言的為自然立法的法與一般心目中的自然法則是不同的層次,則認為康德的知性為自然立法是主觀主義是否正確?由此而再牽涉到現象與物自身的分別,而這個分別與洛克,來布尼茲的分別有何不同?這是大體的開端,以後再逐步詳細說明。

  (第八講完) 

 
第九講 使主觀表象客觀化的是發自知性主體之形式,猶若「立于禮」

  自我中心中的特體如何能關涉到一個對象?因為自我中心中的特體都是感性的主觀表象,也即一切經驗知識都開始于感性的主觀表象,而這些主觀表象如何能客觀化?如何能關涉到一個對象?換言之,如何由感性的主觀表象而達成客觀的經驗知識?

  如前所述。依羅素,知識要能客觀化須依兩個原則,一個是外延性原則,另一個是原子性原則,這種解答是理之當然,理上當該如此的,意思是要想達成客觀的經驗知識,就當然須要此兩個原則,否則就不能達成。但究竟洠в羞M一步說明「如何能如此」?邏輯分析家的態度大體都是如此。康德就是要答覆「如何」這個問睿鸵M一步追問這兩個原則如何可能。只說當然而不說出其所以然,還是洠в姓嬲獯饐栴}。康德就是要說明主觀的表象如何能客觀化,換言之,即如何能達成外延性原則與原子性原則。達成外延性原則,知識才能客觀化;達成原子性原則,經驗、科學知識才能分解地被表示。原子性原則是說部分可以離開全體而獨立地被了解,假如部分無獨立的意義,則它們永遠不能離開全體而被了解,因而無知識可言。因為要知道這個部分就要了解全體,而這個全體又是另一個全體的部分,這樣一層一層地擴大其牽連,就永遠不能有知識,故為說明科學知識,外延性原則固然重要,原子性原則同樣重要。外延性原則能使知識外延化,能外延化就能客觀化,因類概念可因此原則而客觀地被決定故。原子性原則是對分析講,因科學方面的知識不能離開分析,即分解的表示;假如為了了解一個杯子而牽連到需要了解太陽系乃至全宇宙,則此杯子就永遠不能被了解,這不是在科學知識範圍內所能應用的。

  康德要說明主觀表象如何客觀化,如是,羅素的這兩個原則自然就包含在內。他的論點是範疇,若無範疇知識不能客觀化,無客觀的對象,也不能關涉到對象;因為無客觀的意義,故亦不能有分解的表示。故可知羅素的兩個原則是藏在康德的範疇中。

  康德的解答就是在說明如何達成羅素這兩個原則。羅素只說當然之理,而康德要說明「如何」與「所以然」。康德的解答是以主觀的形式條件來答覆客觀化這一個問睿@個論辯很微妙而難以了解。凡感性所呈現的表象是主觀的,而表象是材料,如看一個顏色,顏色是通過眼睛來看見的,是主觀的表象,因視覺各人不同故,其他的表象都是如此,故發自于感性的表象都是主觀的,都是自我中心的,無共同性、客觀性。要想使其能關涉到對象而客觀化,這就要靠形式(form),形式是由我們主體發出的,由主體發的形式使主觀的表象關涉到對象而客觀化;換言之,主觀的形式能使主觀性的表象客觀化,這不是很古怪嗎?

  這個道理可換一個方面的例子來說明就較容易了解。孔子言:「立于禮」,因為個人的生命是可以枺刮魍幔瑩u敚Р欢ǖ摹I镄缘膫體要搖敚У侥茄e去是不能決定的。如把它歸到生物學的立場來規定它,則它可成為生物學中的個體,但不能使他成為一個「人」(human being)。人可以不只是一個生物性的個體,也不只是一大堆細胞。但人也可不當人來看,只是以生物體的一大堆細胞來看。但若真的要以人來看人,這個個體一定要套在人倫的關係中,「禮」的起點就在此人倫關係,故人要當一個人來看,能站得起來貞定住自己,不要枺刮魍幔瑩u搖敚',就要立于禮,要在禮中立,在禮中才能站得住,才能定得住。這能站得住,定得住就是客觀化。此客觀化當然不是由知識言,而是講人的問睿膊皇侵v生物學的生命(biological life)。生物學的生命中找不出人倫關係,找不出禮來,不要說生物學,就是在心理學,人類學也找不出來。由這些知識只能由各方面解釋人的不同現象,但根本不能了解人。

  一個人要當一個人看,是要他能站起來才有客觀性,要能站起來是要靠「禮」,此「禮」由何出?禮由心出,「禮」是形式(form),而人能客觀化是靠由心所發出的形式──「禮」。當然歷史上說禮是由周公制禮作樂而來,荀子就認為禮是拢怂喼疲穯柭}人為什麼能制禮,根據什麼來制禮呢?此乃由于拢四艹蚊魉男模撘欢o,故拢四芙浻尚薜啦拍苁顾男奶撘欢o,達到這樣的境界他才能制禮作樂。依孟子就直言禮是出于人的本心,此本心就是是非、惻耄А⑥o讓、羞惡等四端之本心,故禮乃由本心而發,故為由主體而發的主觀的形式(subjective form),而一旦成為形式就有客觀的意義,有共同性、客觀性。而康德的知性能客觀化主觀的表象也是同樣的道理。故有客觀性、普遍性是通過「禮」而然的,「禮」才是客觀性、普遍性的所在,平常一言客觀就是外在的(external),這種外在意義的客觀是很膚湹摹

  如全部的數學,數目都是普遍性與必然性的,但外在自然界洠в袛的窟@個枺鳌K詠聿寄崞澮詳的繛榘胄睦淼臇|西(semi…mental)。但為什麼稱其為半心理的?它不是心理學的枺鳎皇切膽B、心象,但它又由邏輯思考,形式直覺而成,一旦形成後就不是心,故曰半心理的。羅素隨佛列格(Frege)說它既不屬于物理域,也不屬于心理域,而是屬於中立的邏輯域。故它很明顯地是一些形式的枺鳌

  佛教就稱數目、時間、空間等為分位假法或不相應行法。「分位假法」是說時間空間等是就變化過程中之某分際而假立的,顯然是些主觀性的枺鳎档戮驼f它們是「心之主觀構造」。「不相應行法」這個詞話更有意義。不相應者是說這些「法」與色心諸法建立不起同或異的關係。你說它們與色心諸法一定是同固不行,你說一定不同也不行。例如數目,你說它一定是心,當然不對,因為數目不會是心態;你說它一定不是心,也不對,因為它畢竟是由心之思行而發,由心思之邏輯構造而成,由心之形式的直覺而成,故來布尼茲名之曰半心理的。同樣,它與色法也建立不起同異關係,因為數目不是色法(物伲F象),但又可以用之來定物,好像物有數目性,其實數目實不是物之固有之性;形狀、廣延、體積等才是物之固有之性,數目不過是可以應用于這些物性上而已。佛家說「不相應」,說「與色心諸法建立不起同異關係」,這是很有思理的,很足顯出這些形式法之顯明的特性。

  與心能建立起「同」的關係的名曰「心所」,心所者為心所有與心和合而為一,此如諸心態是。與心能建立起「異」的關係者就是「物」,心與物是絕異的(經驗地說)。與物能建立起「同」的關係者名曰「物所」(即如洛克所說的第一物性是)。「物所」一詞是我依類比而立,佛家原無。與物能建立起「異」的關係者就是心(這也是經驗地說)。但這些形式法既不是心,又不是不是心;既不是物,又不是不是物。此其所以不相應也。
依佛家詞語,心有心王心所之分。每一個心,以心本身來看,把心看成整個,名曰「心王」,不但阿賴耶識是心王,人識每一識本身都是心王,而且都有它自己的情態,依西方詞語即心態(mental states),此則名曰「心所」。第六、七、八識每一識都有許多「心所」。前五識較簡單,但以眼識為例,視是靠眼官,而眼官的作用還是識,視覺還是心之活動,也即視覺本身是心王,視覺有種種狀態,那就是視覺心王的心所。心所是一種狀態為心所有,與心和合為一。而佛教稱不相應行法的時間、空間、數目、因果、同異、一多等這些概念,就相當於西方哲學的範疇,這些範疇由古希臘就有,為最廣泛使用的概念,而佛教就以這些為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法是形式性的概念(formal concept),不得名曰「心所」。

  依洛克分物性為第一性(primary quality)與第二性(secondary quality),依洛克第一性是客觀的,如形狀、體積、廣延、量等大體都是屬于物本身的性伲仕鸵詾槎际强陀^的,是附著于色法上的本伲鼘傩裕╡ssential attributes)。如上所說,不相應行法既與心建立不起同異的關係,也與物建立不起同異的關係。因為它既不是心的特性也不是物的特性。

  不相應行法,是屬于行,行是什麼意思?行是指「思」言。「色、受、想、行、識」中之行蘊就是思,為什麼以思來表示行呢?如前講已明,諸行既已分別地說為色、受、想、識,單剩下「思」無可劃歸,遂即以原說諸行之行名之,故以思解行也。思也是屬于心。但思行中有好多法,這些法分兩類,一類是相應的,一類是不相應的。換言之有相應的思行中的法,有不相應的思行中的法。思本身就是一心所。而思行中相應的法名曰心所,因為思行本身屬心,故心所單就心而言,因而無「物所」之名。心所是mental states,與心相應的才能心稱mental states,不相應的不能稱之為心所。思行中不相應的法就是不能與心法進而亦不能與色法建立同或異的關係的思中的那些形式概念。而這些形式概念起源于什麼主體呢?既是屬于思行,故其起源是起源于思想(thought),此思想非准常所言的想像,亦非屬于心理學意義的思,而是邏輯思考(logical thought),是由邏輯的我(logical self)中發出,故有客觀性、必然性與普遍性的三個特性。康德也以為那些形式概念(時間空間屬感性除外)是發自邏輯主體,邏輯主體與心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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