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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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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囚律》
     《囚律》据《魏律·序略)有如下几项: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
     《魏律·序略》说:〃《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据《唐律疏议·斗讼》考证:〃《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间,分《系讯律》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至今不改。〃这两条材料综合起来可知,《斗律》系从《系讯律》中分出,而《系讯律》又主要是从《囚律》中分出,沿这条线索推测,在《九章律)中,有关殴斗方面的法律条文,可能列于《囚律》。张斐对〃斗〃的解释是:〃两讼相趣谓之斗〃 ,则〃斗〃与〃讼〃关系本来就很密切。汉律与〃讼〃有关的条目如〃告劾〃等都属于《囚律》,因此,汉代《囚律》中还应该包含〃斗讼〃一类的条文。
     4,《兴律》
     《兴律》据《魏律·序略》有上狱、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隧等几项,主要是关于徭役、兵役方面的法律。
与《盗》、《贼》二律不同的是,《囚》、《兴》两篇所包含的目类在《序略》中已大体齐备,除此而外,大概不会再有专门体现〃囚〃、〃兴〃本义的目类了。为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考察一下《魏律》与《晋律》的篇目。沈家本在《律目考》中,根据《魏律·序略》〃故别为之《留律》〃一语,断定曹魏十八篇新律中没有《乏留律》而有《囚律》 。程树德在其《汉律考·律名考》中说:〃《晋志》称魏有《乏留律》,在《魏律》十八篇之外。〃 其《魏律考》也全文引用沈氏上述考证 。现在通行的法制史教材对《魏律》篇目或沿用成说,或语焉不详。怀效锋在《á魏律?中无á囚律?》一文中对这一问题重加考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晋律》二十篇在具备了《告劾》、《系讯》、《断狱》诸篇之外,更不再有《囚律》了。这也可以反过来证明魏律中没有《囚律》,原《囚律》中所含各项都已分入其他篇中。同理,《魏律》中已不再有《兴律》而代之以《兴擅》、《乏留》诸篇,因此汉之《囚律》和《兴律》所含诸项内容理应为《魏律·序略》大致提及。
     张家山汉简中所发现的汉律名称有十几种 ,其中的徭律当属《兴律》,传食、行书当属《厩律》,告律当属《囚律》。其他律条也当有所属,只是目前尚不能确定。
     应当指出的是,以上只考证了《九章律》中的罪名,实际上《九章律》中应当还有对制度的正面规定。诸如秦《传食律》对过往的官府办事人员伙食待遇的规定 ,《行书律》要求收发文书必须登记收录日期、时辰的规定 ,汉之《厩律》不会没有。居延汉简中保存有大量的〃邮书刺〃,上面详细记录了收发文书的时间、地点、途经烽燧、经手人等等,与秦《传食律》完全符合,估计汉代《厩律》承袭秦律而有此规定。据《唐律疏议·户婚》考证: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据此则《户律》条目由汉至唐当不致有太大变动。《唐律·户婚律》中有户籍、田制、租税等方面的罪名,估计汉《户律》不仅包括这方面的罪名,还应有事制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中的《田律》就属于对田制的正面规定,而且可能就属于《户律》。总之,汉律不仅包括罪名、刑名,还有〃存事制〃的内容,这与魏晋以后是不同的。
     沈家本《汉律摭遗》由于受时代和资料的限制,对一些条目的含义理解有误,因而在史料编排上有诸多疏漏,但是他依《晋书·刑法志》等文献所列举的篇目对有关资料加以编排的思路是可取的。《魏律·序略》固然对汉律条目与篇名不合处多有讲述,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汉律篇章太少,不足以涵盖众多名类,用《魏律·序略》的话说,就是〃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汉律虽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但《盗律》之〃贼伤〃必以盗事为重,《贼律》之〃盗章〃当以赃罪为先,《兴律》之〃上狱〃必与徭役有关,而《厩律》之〃逮捕〃必关厩置之事,绝非杂乱无章 。即以《唐律》为参照,据《唐律疏议·杂律》:〃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而六种赃罪分别见于《职制》、《贼盗》与《杂律》;《贼盗律》有〃故烧人舍屋而盗〃,《杂律》有〃烧官府私家舍宅〃,都与火有关,而《唐律》之系统与周密,堪称中华法系之典范。《九章律》虽因篇章少而显得疏略,但仍有体例可寻,哪一种罪名隶属于哪一篇,不会漫无目的。《魏律》基本上是将汉律〃各篇中有相类者,则随类分出,别立篇目〃 。
     高恒虽然不同意沈家本的考订方法,但他主张要首先弄清汉律篇目名称的原意和性质,这一见解无疑很精辟。只有弄清汉律篇目名称的含义和性质,才能更好地对律文加以编排,使之更接近汉律的本来面目。由于资料不足,本文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非常有限,更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努力。


第二节 律·令·科·比


一、律


     《九章律》是两汉的主要法律。除此而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法律,也以〃律〃命名。这类〃律〃包括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共六十篇 。
     杜贵墀《汉律辑证》云:〃按《前书·礼乐志》,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应助传》删定律令为汉仪。据此,知汉礼仪多在律令中。《晋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当即以所撰礼仪益之。〃而沈家本认为赵禹《朝律》可能是根据叔孙通所定朝会之制编纂而成 。《晋律》有《卫宫》一篇,北齐改为《禁卫》,隋、唐称《卫禁》 ,考其渊源,当溯及张汤之《越宫律》。只是《越宫律》也不全为科罪量刑的条目,否则不会有二十七篇之多。卫宏《汉旧仪》:〃皇帝起居仪宫司马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 《越宫律》中大概也有类似规定。总之,汉〃律〃并不限于刑罚。
     汉代史籍中所提到的律名还有尉律、酎金律、上计律以及钱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税律、尚方律等等,目前一般称之为〃单行律〃。又据《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报道:
     已清理出的律名,与睡虎地简秦律相同的,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不相同的,有杂律、□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等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夷律等律名。
     其实上述诸律未必单行,很可能就存在于上述六十篇律中,只是由于资料不足,不易归类而已。《周礼·春官·大胥》注郑司农引汉大乐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宇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適子,高六尺以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根据内容判断,大乐律似与《朝律》有关。田律(包括田租税律)、徭律很可能属于《户律》;告律很可能属于《囚律》;赐律似乎也与朝律有关。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四则将左官律置于《贼律》〃逾封〃目下。据程树德考证,〃疑上计律为《朝律》中之一篇〃 。总之,把这些目前尚难以归类的律称为〃单行律〃恐怕不符合史实。


二、令


     〃令〃也是汉代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汉代有〃令〃三百余篇。关于令的编订,陈梦家有详细考证 。陈梦家认为,史籍中所提到的〃令甲〃、〃令乙〃、〃令丙〃等,〃即甲、乙、丙集,乃不同事类的结集〃,每一集都按令的性质分为不同篇章,这些结论都是很有说服力的。但他认为这一编订工作可能始于武帝初张汤等〃条定法令〃,〃武帝初以后,凡同类诏书而具为令者,可能逐件增入〃,似与史实有出入。据《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景帝时,〃(晁)错所更令三十章,诸侯皆喧哗疾晁错〃。说明至少在景帝时,〃令〃已结集为章。
     陈梦家又认为令甲、令乙等只是〃单一诏书〃的汇编,不包括〃功令〃等〃专行之令〃。居延汉简有〃功令第卌五〃、〃北边挈令第四〃,武威汉简有〃兰台令第三三〃、〃御史令第四三〃, 《汉书·萧望之传》有〃金布令甲〃,说明这些令下面包括很多条目,而按陈梦家的观点,它们都属于〃专行之令〃,不在令甲、令乙等集之内。这一推论恐证据不足。《晋书·刑法志》讲汉代律、令〃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各异〃,也就是说律、令每一篇章之下都包含许多条目、事类,由单一诏书构成一章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令甲、令乙、令丙等只相当于第一、二、三集,是令集的编次,而不表示〃篇名〃,只有〃功令〃、〃北边挈令〃等才是〃篇名〃,才有可能隶属于令甲、令乙或令丙。至于这些令集各汇集了哪些令,现在多已无从考证了。陈梦家从《史记》、两《汉书》及其注、《晋书·刑法志》中辑出令甲六条、令乙三条、令丙二条,可以参看。
     〃令〃的内容,如令甲有〃常符漏品〃 ,属于事制方面的,〃务劝农桑〃则有教化的色彩 。〃北边挈令〃规定了边塞官吏〃劳日〃的计算方法等等 。同时〃令〃中也有不少关于罪名、刑名的规定,如令甲有〃外戚之禁〃 、 〃女徒顾山还家〃 ,令乙有〃犯跸〃 ,《晋书·刑法志》令乙有〃呵人受钱〃,令丙有〃诈自复免〃,等等。这些例证说明汉令具有〃〃设范立制〃与〃正刑定罪〃的双重性质。
     《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令甲〃注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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